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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小組之主要查核項目,得包含: 一、機關之品質督導機制、監造計畫之審查紀錄、施工進度管理措施及障礙之處理。 二、監造單位之監造組織、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之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設備抽驗及施工抽查之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監造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缺失改善追蹤及施工進度監督等之執行情形。 三、廠商之品管組織、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品質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施工進度管理、趕工計畫、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措施等之執行情形。
  2. 查核小組發現有下列情形時,應加以記錄: 一、工程規劃設計、生態環保、材料設備、圖說規範、變更設計等有缺失。 二、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技師、派駐現場人員,承攬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或工地負責人、品質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品管人員)及安全衛生人員等執行職務時,有違背相關法令及契約規定。
  3. 工程施工查核各項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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