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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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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之承購人辦理國民住宅貸款,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年滿二十歲,在當地設有戶籍者。 二、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或有配偶者。 三、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者。 四、符合行政院公告之收入較低家庭標準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前項第二款之限制: 一、年滿四十歲無配偶者。 二、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且均無自有住宅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因特殊需要,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准調整第一項資格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辦法第 13條,要求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的承購人辦理國民住宅貸款,需要具備以下資格: 1. 年滿二十歲且在當地設有戶籍。 2. 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或有配偶。 3. 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 4. 符合行政院公告之收入較低家庭標準。 然而,根據該條法規進一步解釋,在特定情況下可以不受第二項的限制: 1. 年滿四十歲且沒有配偶。 2. 父母均已死亡,而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但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且均無自有住宅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在特殊需求的情況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可以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調整第一項資格的規定。 例如,若一位年滿四十歲的人沒有配偶,依據該條法規可以不受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或有配偶的限制而辦理國民住宅貸款。另外,若一位家庭主要收入來源的父母已經過世,且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但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且均無自有住宅的兄弟姊妹需要照顧,同樣可以不受上述限制辦理國民住宅貸款。 需要注意的是,在特殊需要的情況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可以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調整第一項資格的規定。這意味著在符合特定條件的情況下,資格的規定可能會有所調整。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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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辦法第 13 條規定:「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之承購人辦理國民住宅貸款,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年滿二十歲,在當地設有戶籍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