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貸款額度之計算基準為售價百分之七十。 前項售價之認定以核定投資計畫書所載房地售價為準。但其實際售價低於核定投資計畫書所載房地售價者,以實際售價為準。 前項投資計畫書所載房地售價,不得超過投資計畫申請當年度國民住宅計畫規定之售價上限。
根據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辦法第14條,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的貸款額度計算基準為售價的百分之七十。售價的認定以核定投資計畫書所載的房地售價為準。然而,如果實際售價低於核定投資計畫書所載的房地售價,則以實際售價為準。投資計畫書所載的房地售價不得超過當年度國民住宅計畫規定的售價上限。 例如,假設某國民住宅計畫規定售價上限為100萬元,某個投資計畫書所載的房地售價為80萬元。根據法條規定,計算基準是售價的百分之七十,即80萬元的百分之七十為56萬元。因此,根據這個投資計畫,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的貸款額度為5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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