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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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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國民住宅貸款程序如下: 一、承購人於簽訂房地買賣契約時,應委託申請人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國民住宅貸款。 二、申請人應於使用執照發之日起二年內,將承購人資料造冊,並檢附國民住宅貸款申請書等書件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貸款;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辦國民住宅貸款,視同放棄。 三、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接受申請,經資格審查後,應將合格之核定名冊及國民住宅貸款申請書等書件轉請辦理國民住宅貸款金融機構辦理貸款。臺灣省各縣 (市) 主管機關並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四、受託辦理國民住宅貸款之金融機構於承購人辦妥房地第一順位抵押權登記後,始得辦理國民住宅貸款之撥付。 已領得使用執照且未逾一年之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申請案,辦理前項國民住宅貸款,應自核發投資許可證明書二年內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辦法第16條,辦理國民住宅貸款的程序如下: 第一項:在簽訂房地買賣契約時,承購人應委託申請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國民住宅貸款。 第二項:申請人應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二年內,將承購人的資料製冊,並檢附國民住宅貸款申請書等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貸款。如果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國民住宅貸款,則視同放棄。 第三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接受申請後,經過資格審查後,應將通過審查的核定名冊和國民住宅貸款申請書等文件轉交給辦理國民住宅貸款的金融機構辦理貸款。台灣省各縣(市)主管機關還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第四項:受託辦理國民住宅貸款的金融機構在辦妥承購人房地的第一順位抵押權登記後,才能辦理國民住宅貸款的撥付。 已獲得使用執照且未超過一年的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申請案,辦理上述國民住宅貸款,應在核發投資許可證明書後的兩年內辦理。 資料來源: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辦法。

  • 買賣契約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使用執照名詞
  • 名詞
  • 核定名詞
  • 抵押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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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辦法第 16 條規定:「辦理國民住宅貸款程序如下: 一、承購人於簽訂房地買賣契約時,應委託申請人向直轄市、縣 (市) 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