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貸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貸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囑託地政機關,依下列方式於其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登記簿加以註記: 一、土地部分:土地單獨持有者,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內加註國民住宅用地字樣。但土地係共有,加註作業有實際困難者,得免予加註。 二、建築改良物部分:於建築改良物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內註明國民住宅字樣。 前項註記,於清償全部貸款本息後,予以塗銷。
根據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辦法第17條,申請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貸款的個人或團體,在其土地及建築改良物的登記簿上,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囑託地政機關進行下列註記方式: 1. 土地部分:土地獨立持有者,在土地登記簿的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內加註「國民住宅用地」字樣。若土地為共有,而註記操作上存在困難,則可以免予加註。 2. 建築改良物部分:在建築改良物登記簿的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內註明「國民住宅」字樣。 上述註記在全部貸款本息清償後,將予以塗銷。 根據參考資料,以民國108年1月11日中華民國內政部所公布的「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辦法」,可驗證此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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