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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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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受理投資申請案件後,應會同有關機關依下列程序審查: 一、對申請文件,其有欠缺者,通知限期補正。 二、勘查土地及查證投資計畫書。 臺灣省各縣 (市) 主管機關依前項程序審查,並簽註意見後,陳報中央主管機關,經審定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投資許可證明書。直轄市、金門縣、連江縣主管機關依前項程序審定合格者,逕行發給投資許可證明書。 經中央、直轄市、金門縣、連江縣主管機關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格者,應敘明理由駁回之。 主管機關得設審查小組辦理審查工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辦法第7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受理投資申請案件後,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審查: 1. 核對申請文件,如果發現欠缺,則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2. 勘查土地並查證投資計畫書。 臺灣省各縣(市)主管機關按照上述程序進行審查,並在核定意見後報送中央主管機關審定。經審定合格的案件,中央主管機關將發給投資許可證明書。而直轄市、金門縣、連江縣主管機關在審定合格後,可以直接發給投資許可證明書。 如果中央、直轄市、金門縣、連江縣主管機關通知補正,但在屆期內未進行補正或補正仍不合格,則主管機關應詳細說明理由並駁回申請。 主管機關還可以設置審查小組來進行審查工作。 參考資料: 《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40081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審定名詞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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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辦法第 7 條規定:「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受理投資申請案件後,應會同有關機關依下列程序審查: 一、核對申請文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