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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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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之起造人,應為申請人。但其基地申請人所有者,得由申請人及土地所有權人為共同起造人。 申請人應於領取使用執照前取得全部土地所有權,並辦理變更起造人為申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條解釋: 根據「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辦法第6條」,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的起造人應為申請人。然而,如果申請人不是基地的所有者,則可以由申請人和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擔任起造人。在領取使用執照之前,申請人應該獲得全部的土地所有權,並辦理變更起造人為申請人。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是「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辦法第6條」本身,沒有提供其他具體的參考資料或範例。

  • 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使用執照名詞
  • 所有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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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辦法第 6 條規定:「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之起造人,應為申請人。但其基地非申請人所有者,得由申請人及土地所有權人為共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