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之起造人,應為申請人。但其基地非申請人所有者,得由申請人及土地所有權人為共同起造人。 申請人應於領取使用執照前取得全部土地所有權,並辦理變更起造人為申請人。
根據所提供的法條解釋: 根據「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辦法第6條」,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的起造人應為申請人。然而,如果申請人不是基地的所有者,則可以由申請人和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擔任起造人。在領取使用執照之前,申請人應該獲得全部的土地所有權,並辦理變更起造人為申請人。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是「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辦法第6條」本身,沒有提供其他具體的參考資料或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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