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之申請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一申請案限單一申請人。 二、建築基地須位於都市計畫之住宅區內或實施區域計畫地區之甲種、乙種或丙種建築用地,依法已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並取得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其面積可供集中興建五十戶以上,三百五十戶以下之國民住宅,每戶自用面積以不超過一百十二平方公尺為限。 三、申請案之規劃設計及興建面積,應符合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之規定。 四、自有、共有或非自有建築基地,無抵押權以外之他項權利設定;其設定抵押權者,抵押權人應為金融機構,債務人應為申請人。 前項第二款之建築基地,已領得使用執照且未逾一年,應由申請人取得申請案土地及建物所有權。建築型態屬公寓大廈者,應整棟尚未出售;建築型態屬透天住宅者,其申請範圍之各棟住宅應均尚未出售。
根據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辦法第5條,申請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的案件應符合以下規定: 1. 每個申請案限制單一申請人。 2. 建築基地必須位於都市計畫的住宅區內或實施區域計畫地區的甲種、乙種或丙種建築用地,並且已經可以興建住宅使用,同時要取得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建築基地的面積必須足夠集中興建50戶以上、350戶以下的國民住宅,每戶自用面積不得超過112平方公尺。 3. 申請案的規劃設計和興建面積必須符合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和住宅設計規則的要求。 4. 若為自有、共有或非自有建築基地,除了抵押權之外不得設定其他權利。若有設定抵押權,抵押權人必須是金融機構,債務人必須是申請人。 根據上述規定,建築基地如果已經領得使用執照且未逾一年,申請人必須取得申請案土地和建物的所有權。如果建築型態是公寓大廈,整棟建築尚未出售;如果建築型態是透天住宅,申請範圍內的各棟住宅必須都尚未出售。 參考資料:「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辦法」(內政部,最近修訂日期為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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