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住宅評鑑獎懲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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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之評鑑,由內政部邀請行政院秘書處、主計處、經建會、財政部及其他有關機關、專家、學者組成評鑑小組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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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住宅評鑑獎懲辦法第2條,國民住宅的評鑑由內政部邀請行政院秘書處、主計處、經建會、財政部及其他有關機關、專家、學者組成評鑑小組。這些評鑑小組成員的任命是由內政部邀請的,評鑑小組的組成者涉及到不同的政府機關、專家和學者。評鑑小組負責對國民住宅進行評鑑工作。根據該條例的規定,這些評鑑小組的成員可根據他們的專業知識和經驗提供評鑑意見並參與評鑑工作。該條規定沒有具體提到評鑑的標準或程序,因此詳細的評鑑內容可能需要參考其他相關法律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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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