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貸款自建國民住宅者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其承購、承典、受贈或交換人如具有國民住宅購買資格者,得按原國民住宅貸款餘額及剩餘期限,申請國民住宅貸款。
根據貸款人民自建國民住宅辦法第9條,申請貸款自建國民住宅的人如果想要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承購、承典、受贈或交換的人如果具有國民住宅購買資格,可以根據原始國民住宅貸款的餘額和剩餘期限,申請國民住宅貸款。 這個法規的範例可以是,如果有一個人是申請貸款自建國民住宅的,並且已經過了一段時間後,想要將這個住宅及基地轉賣給有購買國民住宅資格的人,這個購買者可以根據剩餘的貸款餘額和剩餘期限申請國民住宅貸款。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