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人民自建國民住宅之土地及建築物改良物登記簿,應依下列方式加以註記: 一、土地部分: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撥付第一期貸款前,囑託地政機關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內加註國民住宅用地字樣。 二、建築改良物部分: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核撥第二期貸款前,囑託地政機關於建築改良物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內加註國民住宅字樣。 前項註記於居住滿一年且清償全部貸款本息後,予以塗銷。
根据提供的参考资料,根据台湾的法规,我可以解释以下几个问题: 1. 台湾地方法院在哪些方面做出了具有参考价值的裁判书或判决书? 根据提供的上下文,无法得知台湾的司法院在哪些方面做出了具有参考价值的裁判书或判决书。 2. 台湾光复后如何处理土地和建筑权利的登记? 根据提供的上下文,台湾光复后处理土地权利方面采用土地权利凭证繳驗换发权利书状方式办理总登记。至于建筑权利方面,台湾省政府根据民国三十七年的训令规定,建筑权利人需要填写建筑物改良情况填报表并附上相关文件申请办理建筑登记。当时使用的基础资料是日据时代的税籍资料。 3. 在日据时代,如何确定土地所有权? 根据提供的上下文,日据时代,稅務機關主管地政、賦稅事务,建立地籍及賦稅基本册籍作为物权认定机关。人民缴纳税款即为所有权的认定。 4. 建物登记时需要填写的表格和附件有哪些? 根据提供的上下文,民国三十九年办理建物第一次总登记时,申请人需要填写"建筑物改良情况填报表",并附上平面图和位置图等文件。如果已经为建物登记或已办理家屋申告并附有图,则不需要再附上。审查时,如有疑义应实地查勘,并由权利人盖章认定填报表,补缴证件经证明无误后,再进行繁发书状及附表。 5. 对于缺少位置图的建物登记申请,地政机关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提供的上下文,如缺少位置图的建物第一次总登记申请,地政机关应该将其"駁回",即拒绝受理。 6. 房屋稅捐處分在何时作成?是否有效? 根据提供的上下文,房屋稅捐處分在日据时代建物完成时就已经作成,在经过风灾受损并申报房屋稅减免、审核、查勘、核准的过程中一直延续下来,依法作成的处分应该是有效的。 7. 建物所有权第一次总登记的申请是否有瑕疵? 根据提供的上下文,建物所有权第一次总登记的申请有一些问题,申请中涉及到的建物所有权人在登记时已经去世,无法为该申请行为的权利主体。因此,建物所有权的登记应视为无效。 8. 貸款人民自建國民住宅辦法第 8 條规定了什么内容? 根据提供的上下文,并没有包含关于贷款人民自建国民住宅的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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