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區域內礦業案件處理準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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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申請人於國家公園區域內申請設定探礦權或採礦權,為配合國家公園設立之宗旨,如有妨礙生態保育、景觀保護、史蹟保存或其他有害公益之虞者,依礦業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規定,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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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公園區域內礦業案件處理準則第2條,如果礦業申請人在國家公園區域內申請設定探礦權或採礦權,但該申請有可能妨礙生態保育、景觀保護、史蹟保存或其他有害公益,根據礦業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該申請將不會被核准。 比如,在本文中提到的案例中,被上訴人經徵詢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之意見,認為系爭礦區位於高度環境敏感地帶,且開採可能造成土層流失、植生復舊困難、山崩落石、土石流等危害。因此,根據國家公園法及相關規定,被上訴人否准上訴人的展限申請以保護國家公園的生態保育、景觀保護等因素。
- 礦業法法規
- 國家公園法法規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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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