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營造業法第1條揭示四大立法目的並設補充適用條款: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法、公司法等其他法律,無規範真空。
Q · 營造業法沒寫到的事情,誰說了算?
回到民法、公司法等其他法律補位
依營造業法第1條第2項,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所以營造業法沒寫的部分不會出現無法可管的真空,自動接回民法、公司法、政府採購法等。第1項則揭示四大立法目的(技術水準、施工品質、健全發展、公共福祉),是條文出現多種解讀時,法官做目的性解釋的依據。
打官司打到一半,雙方對某個條文怎麼讀僵住了,這時法官會翻到哪裡?很多時候就是翻回這第一條。立法目的條文不是給你看爽的口號,它是法官在條文模糊時的解釋指南針:當營造業法某條有兩種讀法,法官會傾向選那個更能「提高技術水準、確保施工品質、增進公共福祉」的解讀。第二項更實用,本法沒規定的,回去適用其他法律(民法、公司法、政府採購法)。這句話告訴你營造業法不是一座孤島,它跟整個法律體系接在一起。所以當有人對你說「營造業法沒寫,所以管不到」,你知道他錯了,沒寫的部分自動接到其他法律補位。
營造業法第1條為立法目的暨補充適用條款:第1項揭示提高技術水準、確保施工品質、促進產業健全發展、增進公共福祉四大立法目的,作為全法目的性解釋的基準;第2項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使營造業法與民商法體系銜接而無規範真空。
本條第二項講得很清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所以營造業法沒寫的部分,會回到民法、公司法、政府採購法等去找答案,不會出現無法可管的真空。實務上主張『營造業法沒寫所以不能管』幾乎一定輸,正確的攻防是翻出該補位的那部法律是哪一部。
有用。當條文出現多種解釋時,法官會用本條的四大目的(技術水準、施工品質、健全發展、公共福祉)當作選擇解釋方向的依據,學理上叫目的性解釋。寫書狀時把己方解釋連結到這四個目的,比乾巴巴引條號更能說服法官。
揭示四大立法目的,並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是全法的解釋羅盤與補位接口。
提高技術水準、確保施工品質、促進產業健全發展、增進公共福祉。
本法未規定之事項,自動回到民法、公司法、政府採購法等其他法律找答案,不出現規範真空。
一般條文有具體權利義務,立法目的條是宣示性的,用來指引其他條文怎麼解讀。
依第2項主張回到民法承攬、侵權規定補位,請對方指出排除民法適用的依據。
把己方解釋連結到四大目的之一,把對方解讀描述成違反確保施工品質的立法目的。
契約與損害賠償查民法,公司組織查公司法,公共工程查政府採購法。
先看營造業法有無明文規定,有則優先適用,無則依第2項適用其他法律。
公共營繕採購事項,政府採購法為特別規範優先;非採購的營造業管理事項適用營造業法。
營造業管理(許可、分級、主任人員)用營造業法;契約履行與賠償依第2項回民法。
| 比較面向 | first_paragraph | second_paragraph |
|---|---|---|
| 規範性質 | 宣示性(立法目的) | 操作性(補充適用) |
| 訴訟用途 | 目的性解釋、裁量輕重的論證高地 | 填補法律漏洞、指向應補位的他法 |
| 常見誤用 | 誤以為只是口號不引用 | 誤以為本法沒寫就無人能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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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高營造業技術水準,確保營繕工程施工品質,促進營造業健全發展,增進公共福祉,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本法之立法宗旨。 二、本法以規範營造業者為主,惟其經營之環境尚涉其他相關法規,爰於第二項明揭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第一項明定本法之立法宗旨。 二、本法以規範營造業者為主,惟其經營之環境尚涉其他相關法規,爰於第二項明揭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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