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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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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營造業法第 2 條規定主管機關分三級: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Q · 營造業的事該找哪個政府機關?

看類別:中央找內政部,地方找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依營造業法第 2 條,營造業主管機關分三級: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實際歸屬看業者類別: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向中央辦理許可登記,土木包工業則向地方(縣市政府)辦理。申請、檢舉或陳情前先認定層級,找錯機關案件會被退或在轉文中拖延,期限仍照樣流失。

白話解讀

碰到營造業的問題,你第一個要搞清楚的是:該找誰。這條給了答案。中央是內政部(實際執行落在營建主管單位),直轄市是市政府,縣市是縣市政府。為什麼這個分工對你很重要?因為不同類別的營造業由不同層級管:綜合營造業和專業營造業向中央辦許可登記,土木包工業則向地方(縣市政府)辦。你申請錯機關,案子直接被退;檢舉一家違規營造廠卻找錯層級,公文轉來轉去,你的檢舉就石沉大海。知道誰是主管機關,是你跟這整個體系打交道的第一張地圖。

法律定性

營造業法第 2 條為主管機關定義條文,將營造業監理權劃分為三級: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直轄市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此分工對應營造業類別,綜合與專業營造業歸中央、土木包工業歸地方,構成業者辦理登記與民眾檢舉陳情的窗口認定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營造業出問題,我該找中央還是地方政府?

看類別。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屬中央(內政部)主管,土木包工業屬地方(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這是本條的分工。最快的判斷方法是看對方營造業登記證書上的發證機關,發證的就是主管它的機關。

Q2內政部和地方政府的權限會不會重疊打架?

原則上不會。中央與地方依本條各管不同類別,加上第 5 條的委辦機制,中央可以把許可、登記、抽查等事項委辦給地方執行,因此很多業務面對的是地方窗口,但規範與標準仍出自中央。日後不服處分要訴願時,這個委辦關係會決定該向哪個機關提起。

Q3營造業出問題該找中央還是地方?

看類別:綜合與專業營造業屬中央內政部,土木包工業屬地方縣市政府,這是本條的核心分工。

Q4營造業法第 2 條是什麼?

它界定營造業的三級主管機關——中央內政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是辦理登記與檢舉的窗口認定依據。

Q5什麼叫主管機關的委辦?

中央依第 5 條把許可、登記、抽查等事項交由地方政府執行,地方執行時仍受中央規範拘束。

Q6綜合營造業和土木包工業主管機關差在哪?

綜合(與專業)營造業歸中央內政部,土木包工業歸地方縣市政府,類別不同窗口完全不同。

Q7營造業登記要找哪個機關辦?

先看類別:綜合與專業營造業向內政部辦許可登記,土木包工業向所在地縣市政府辦。

Q8怎麼快速判斷該找哪個主管機關?

查看營造業登記證書上的發證機關欄位,發證的機關就是主管它的機關,照那個層級去找。

Q9檢舉違規營造廠的公文要寄到哪裡?

先確認該廠屬中央或地方登記,把檢舉直接寄對層級窗口,避免公文轉送延誤時效。

Q10找錯主管機關會怎樣,要付出什麼成本?

申請會被退件、檢舉在轉文中拖數週至數月,期間證據滅失、法定期限照常流失,時間就是成本。

Q11內政部 vs 縣市政府,誰才管得到我這家營造廠?

看登記類別:綜合與專業營造業由內政部管,土木包工業由縣市政府管,發證機關即主管機關。

Q12中央和地方主管機關權限會打架嗎?

原則不會,各管不同類別;透過第 5 條委辦,地方執行中央事項,規範標準仍由中央統一。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業者類別主管機關層級受理機關
綜合營造業中央內政部(營建主管單位)
專業營造業中央內政部(營建主管單位)
土木包工業地方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主管機關層級

綜合營造業
中央
專業營造業
中央
土木包工業
地方

受理機關

綜合營造業
內政部(營建主管單位)
專業營造業
內政部(營建主管單位)
土木包工業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建設業法(主管機関:国土交通大臣・都道府県知事)
韓國건설산업기본법(주무관청: 국토교통부장관·시도지사)
中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20113 制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各層級之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0920113 制定)

明定本法各層級之主管機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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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造業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造業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營造業法第 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