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重點摘要營造業法第 2 條規定主管機關分三級: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Q · 營造業的事該找哪個政府機關?
看類別:中央找內政部,地方找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依營造業法第 2 條,營造業主管機關分三級: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實際歸屬看業者類別: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向中央辦理許可登記,土木包工業則向地方(縣市政府)辦理。申請、檢舉或陳情前先認定層級,找錯機關案件會被退或在轉文中拖延,期限仍照樣流失。
碰到營造業的問題,你第一個要搞清楚的是:該找誰。這條給了答案。中央是內政部(實際執行落在營建主管單位),直轄市是市政府,縣市是縣市政府。為什麼這個分工對你很重要?因為不同類別的營造業由不同層級管:綜合營造業和專業營造業向中央辦許可登記,土木包工業則向地方(縣市政府)辦。你申請錯機關,案子直接被退;檢舉一家違規營造廠卻找錯層級,公文轉來轉去,你的檢舉就石沉大海。知道誰是主管機關,是你跟這整個體系打交道的第一張地圖。
營造業法第 2 條為主管機關定義條文,將營造業監理權劃分為三級: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直轄市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此分工對應營造業類別,綜合與專業營造業歸中央、土木包工業歸地方,構成業者辦理登記與民眾檢舉陳情的窗口認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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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類別。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屬中央(內政部)主管,土木包工業屬地方(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這是本條的分工。最快的判斷方法是看對方營造業登記證書上的發證機關,發證的就是主管它的機關。
原則上不會。中央與地方依本條各管不同類別,加上第 5 條的委辦機制,中央可以把許可、登記、抽查等事項委辦給地方執行,因此很多業務面對的是地方窗口,但規範與標準仍出自中央。日後不服處分要訴願時,這個委辦關係會決定該向哪個機關提起。
看類別:綜合與專業營造業屬中央內政部,土木包工業屬地方縣市政府,這是本條的核心分工。
它界定營造業的三級主管機關——中央內政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是辦理登記與檢舉的窗口認定依據。
中央依第 5 條把許可、登記、抽查等事項交由地方政府執行,地方執行時仍受中央規範拘束。
綜合(與專業)營造業歸中央內政部,土木包工業歸地方縣市政府,類別不同窗口完全不同。
先看類別:綜合與專業營造業向內政部辦許可登記,土木包工業向所在地縣市政府辦。
查看營造業登記證書上的發證機關欄位,發證的機關就是主管它的機關,照那個層級去找。
先確認該廠屬中央或地方登記,把檢舉直接寄對層級窗口,避免公文轉送延誤時效。
申請會被退件、檢舉在轉文中拖數週至數月,期間證據滅失、法定期限照常流失,時間就是成本。
看登記類別:綜合與專業營造業由內政部管,土木包工業由縣市政府管,發證機關即主管機關。
原則不會,各管不同類別;透過第 5 條委辦,地方執行中央事項,規範標準仍由中央統一。
| 業者類別 | 主管機關層級 | 受理機關 |
|---|---|---|
| 綜合營造業 | 中央 | 內政部(營建主管單位) |
| 專業營造業 | 中央 | 內政部(營建主管單位) |
| 土木包工業 | 地方 |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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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各層級之主管機關。
明定本法各層級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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