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營造業法第 11 條限制土木包工業營業範圍,只能在原登記直轄市、縣(市)及其毗鄰縣市承攬工程,越區營業屬違法。
Q · 土木包工業可以跨縣市接案嗎?
可以,但只限登記地的毗鄰縣市
依營造業法第 11 條,土木包工業的營業範圍以原登記直轄市、縣(市)及其毗鄰(實際接壤)的直轄市、縣(市)為限。例如登記台北市可接新北、基隆、桃園,但不能跨到台南、高雄。第二項另就無接壤直轄市的城市做比照規定:台北市、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比照其所毗鄰的直轄市、縣(市),澎湖縣、金門縣比照高雄市,連江縣比照基隆市。越區營業屬違法,可能挨罰並影響工程款請求。
營造業分三級,土木包工業是門檻最低的那一級,但代價是它被綁在土地上。這條規定土木包工業只能在你登記的那個直轄市、縣(市),加上『毗鄰』(地理上實際接壤)的直轄市、縣(市)接工程。台北的土木包工業可以去新北、桃園、基隆做,但不能跑去高雄接案。第二項還幫幾個沒有實體接壤直轄市的城市先連好線:澎湖、金門比照高雄,連江比照基隆。很多人以為拿到資格就能全台跑透透,結果在外縣市接了案才發現自己根本沒資格,工程款拿不到還可能被主管機關裁罰。
營造業法第 11 條為土木包工業的地域營業範圍限制規定。土木包工業是營造業三類別中門檻最低的一級,其承攬工程的範圍被限縮在原登記的直轄市、縣(市),以及與該登記地實際接壤的毗鄰直轄市、縣(市);對無接壤直轄市的城市與離島,則以法律擬制方式指定比照對象,使其仍有可跨區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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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在你登記的直轄市、縣(市),加上跟它實際接壤的毗鄰縣市。例如登記台北市,可接新北、基隆、桃園這些接壤的,但不能跑到台南、高雄。毗鄰看的是實際接壤,不是距離遠近,隔一個縣市再近也不算毗鄰,這是越區判斷最常被誤會的地方。
因為離島沒有跟其他縣市實際接壤,第二項直接幫它們連線:澎湖縣、金門縣比照高雄市,連江縣比照基隆市。所以金門的土木包工業營業範圍要看高雄市的毗鄰縣市,而不是就近的澎湖。
可以,但只限登記地及其毗鄰縣市。只有綜合營造業與專業營造業沒有地域限制,土木包工業從一開始就被綁在登記地及實際接壤的縣市,跨出去就是越區營業。
規範土木包工業的地域營業範圍,限於原登記縣市及其毗鄰縣市,並對北基竹嘉與離島設比照規定。
指地理上實際接壤的直轄市、縣(市),不是距離近或開車可達,隔一個縣市再近也不算。
土木包工業門檻最低且有地域限制,綜合與專業營造業則無地域限制可全國承攬。
查登記地 → 列出實際接壤縣市(離島與北基竹嘉依比照規定)→ 比對案件所在地是否在範圍內。
澎湖、金門比照高雄市的毗鄰範圍,連江比照基隆市,不是就近接鄰島的案子。
評估升級為專業或綜合營造業,一次解除地域限制,時機通常在業務量穩定成長時最划算。
先確認案件縣市是否真不毗鄰;若確實越區,主動停止並評估補正,保留毗鄰判斷依據爭取從輕。
土木包工業限登記地及毗鄰縣市,專業營造業無地域限制可全國承攬。
不一樣,新竹市依第二項比照其所毗鄰直轄市、縣(市),需逐一確認實際接壤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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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包工業於原登記直轄市、縣(市)地區以外,越區營業者,以其毗鄰之直轄市、縣(市)為限。 前項越區營業者,臺北市、高雄市、基隆市、新竹市、臺中市、嘉義市及臺南市,比照其所毗鄰縣(市);澎湖縣比照高雄縣。
立法理由明定土木包工業之承攬工程區域,與現行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之規定相同。
土木包工業於原登記直轄市、縣(市)地區以外,越區營業者,以其毗鄰之直轄市、縣(市)為限。 前項越區營業者,臺北市、基隆市、新竹市及嘉義市,比照其所毗鄰直轄市、縣(市);澎湖縣、金門縣比照高雄市,連江縣比照基隆市。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臺北縣、臺中縣(市)、臺南縣(市)、高雄市縣,定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單獨或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其名稱改為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合併改制後之高雄市、臺中市及臺南市,其行政區域可與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毗鄰,已無比照毗鄰縣(市)之必要,第二項爰刪除高雄市、臺中市及臺南市比照毗鄰縣(市)之規定,並將「高雄縣」之名稱改為「高雄市」;另臺北市及基隆市,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後,已有毗鄰之直轄市,爰增列相關直轄市、縣(市)越區營業者,比照毗鄰「直轄市」之規定。 三、另考量金門縣及連江縣未與臺灣本島其他縣市毗鄰,致此二縣轄內土木包工業之營業區域範圍受限,而金門縣內相關建築材料,主要係自高雄地區以海、空運方式運送到達;連江縣縣內相關建築材料,主要係自基隆地區以海運方式運送到達,為顧及金門縣及連江縣土木包工業之營業權益,第二項後段爰增訂金門縣比照「高雄市」辦理,連江縣比照「基隆市」辦理之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土木包工業之承攬工程區域,與現行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之規定相同。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臺北縣、臺中縣(市)、臺南縣(市)、高雄市縣,定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單獨或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其名稱改為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合併改制後之高雄市、臺中市及臺南市,其行政區域可與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毗鄰,已無比照毗鄰縣(市)之必要,第二項爰刪除高雄市、臺中市及臺南市比照毗鄰縣(市)之規定,並將「高雄縣」之名稱改為「高雄市」;另臺北市及基隆市,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後,已有毗鄰之直轄市,爰增列相關直轄市、縣(市)越區營業者,比照毗鄰「直轄市」之規定。 三、另考量金門縣及連江縣未與臺灣本島其他縣市毗鄰,致此二縣轄內土木包工業之營業區域範圍受限,而金門縣內相關建築材料,主要係自高雄地區以海、空運方式運送到達;連江縣縣內相關建築材料,主要係自基隆地區以海運方式運送到達,為顧及金門縣及連江縣土木包工業之營業權益,第二項後段爰增訂金門縣比照「高雄市」辦理,連江縣比照「基隆市」辦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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