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營造業法第 12 條規定,以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營造業,資本額以實收資本額為準;出資種類及比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Q · 公司章程寫的資本額,跟營造業登記認的一樣嗎?
不一樣,股份有限公司只認實收資本額
依營造業法第 12 條第 2 項,營造業若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所稱資本額指「實收資本額」,也就是股東實際繳納的金額,而非章程上掛的資本總額。第 1 項則將出資種類及其占資本額比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以命令定之。因此規劃登記等級前,應先確認實收金額是否達到該等級門檻,並查閱現行授權命令對出資形式與現金比率的限制。
資本額這三個字,在營造業法裡不是隨便填個數字。這條做兩件事:第一,把『出資種類』和它占資本額的比率,授權給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去訂細節,意思是你能用什麼形式出資、現金要占多少,不是你說了算。第二,它定義了一個關鍵:如果你的營造業是用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所謂資本額指的是『實收資本額』(股東實際繳進來的錢),不是章程上掛的『資本總額』(授權但還沒收足的額度)。這兩個數字可能差很大,搞錯的後果是你以為自己夠格登記某一級,實際上不夠。
營造業法第 12 條為資本額認定與授權規範:明定以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之營造業,其資本額以實收資本額為準,並將出資種類及占資本額比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構成營造業分級登記與承攬限額計算的基礎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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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不一樣。營造業法第 12 條明定營造業的資本額指實收資本額,也就是股東實際繳納的部分,不是章程上的資本總額。規劃登記等級前先看實收數字,別被授權資本制下的大數字誤導,否則送件才發現不夠格,整個時程要重來。
可不可以、占比多少,營造業法第 12 條沒有直接規定,而是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另以命令訂定出資種類及其占資本額比率。要用實物出資前,務必先查內政部訂的那份子法最新版本,因為現金占比常有下限要求,實際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登記等級會被認定為較低級別,連帶壓低可承攬的工程限額。實務上若以章程資本總額誤報較高等級,主管機關只採認實收資本額,等級會被打回,後續承攬大案時可能踩到超限承攬的罰則。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者算實收資本額,也就是股東實際繳納的金額,不是章程上的資本總額。
資本總額是章程授權發行的上限,實收資本額是股東真正繳進來的錢,營造業登記只認後者。
指能用現金、實物等何種形式出資及各占比,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以命令訂定,非股東自由約定。
規範所有申請登記的營造業,特別針對股份有限公司型態者明定資本額採實收計算。
先確認目標等級所需實收金額,再規劃股東繳款增資,繳足後再送件,避免等級被打回。
對照營造業法第 7、9、10 條的資本額門檻,以實收資本額(股份有限公司)為準比對。
先查內政部現行訂定的出資種類及占資本額比率命令,確認實物可否、現金占比下限。
依營造業法第 13 條檢附資本額證明等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股份有限公司型態的營造業只認實收資本額,章程資本總額不算數。
| 比較面向 | paid_in_capital | total_capital |
|---|---|---|
| 定義 | 股東實際繳納之金額 | 章程授權發行之資本上限 |
| 營造業登記是否採認 | 採認(股份有限公司) | 不採認 |
| 影響 | 決定可登記等級與承攬限額 | 僅為章程授權額度 |
| 常見誤區 | — | 誤以章程大數字報級,送件遭打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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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資本額中,現金、不動產及機具設備,合計應占百分之九十以上。 本法所稱資本額,於營造業以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者,係指實收資本額。
立法理由考量現金、不動產及機具設備為經營營造業之基本條件,爰於第一項明定其占資本額之比率,並給予業者資本運用之空間,又資本額中除現金、不動產或機具設備外之百分之十,依司法院三十三年院解字第二六八九號解釋,得以其他之物及勞務信用充之。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每股金額應歸一律,股份得分次發行,但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不得少於股份總數四分之一。惟考量營造業為一資本、勞力密集之產業,為使其有足夠資金營運,爰不採上開公司法股份分次發行之規定,而明定營造業以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者,其資本額應為實收資本額,以順利完成所承攬之工程。
營造業出資種類及其占資本額比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所稱資本額,於營造業以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者,係指實收資本額。
立法理由一、營造業法自92年2月7日公布施行以來,有關資本額之限制,已束縛營造業正常發展。 二、經查經濟部依公司法規定准許營造業以盈餘、紅利等辦理轉增資時,主管機關卻以不符合營造業法第十二條規定之現金定義為理由,拒絕辦理以盈餘、紅利等辦理轉增資,造成「營造業登記證書」與「變更登記表」、「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實收資本額所登記之金額不一致,影響營造業參加公共工程投標權益。 三、營造業為資本、勞力密集之產業,應有足夠資金靈活運用,才能順利完成所承攬工程。如續拘泥於原規定,勢將扼殺營造業之經營與發展,是以宜由主管機關衡酌實情,就營造業出資種類及其占資本額比率予以詳細規定,以有助於營造業之經營,進而促進國家建設計畫之推展。
考量現金、不動產及機具設備為經營營造業之基本條件,爰於第一項明定其占資本額之比率,並給予業者資本運用之空間,又資本額中除現金、不動產或機具設備外之百分之十,依司法院三十三年院解字第二六八九號解釋,得以其他之物及勞務信用充之。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每股金額應歸一律,股份得分次發行,但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不得少於股份總數四分之一。惟考量營造業為一資本、勞力密集之產業,為使其有足夠資金營運,爰不採上開公司法股份分次發行之規定,而明定營造業以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者,其資本額應為實收資本額,以順利完成所承攬之工程。
一、營造業法自92年2月7日公布施行以來,有關資本額之限制,已束縛營造業正常發展。 二、經查經濟部依公司法規定准許營造業以盈餘、紅利等辦理轉增資時,主管機關卻以不符合營造業法第十二條規定之現金定義為理由,拒絕辦理以盈餘、紅利等辦理轉增資,造成「營造業登記證書」與「變更登記表」、「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實收資本額所登記之金額不一致,影響營造業參加公共工程投標權益。 三、營造業為資本、勞力密集之產業,應有足夠資金靈活運用,才能順利完成所承攬工程。如續拘泥於原規定,勢將扼殺營造業之經營與發展,是以宜由主管機關衡酌實情,就營造業出資種類及其占資本額比率予以詳細規定,以有助於營造業之經營,進而促進國家建設計畫之推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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