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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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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營造業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前,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營造業許可: 一、申請書。 二、資本額證明文件。 三、發起人或合夥人姓名、住所居所、履歷及認資證明文件。 四、營業計畫。
  2. 2.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營造業名稱及營業地址。 二、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 三、營造業類別及業務項目。 四、專任工程人員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 五、組織性質。 六、資本額。
  3. 3.土木包工業於前項申請書免記載第四款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營造業法第13條規定,業者須先向主管機關申請營造業許可,檢附申請書、資本額證明、認資文件與營業計畫,才能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

Q · 開營造業是先辦公司登記還是先申請許可?

先申請許可,才能辦公司登記

依營造業法第13條,營造業在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之前」,就要先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營造業許可,並檢附申請書、資本額證明文件、發起人或合夥人的認資證明、營業計畫四樣文件。順序不能顛倒;先把公司開好才回頭申請許可,常導致名稱與資本卡住、整個流程重來。

白話解讀

很多人以為開營造業就是去公司行號登記一下就好。錯了,順序剛好相反。這條規定:你要先向主管機關申請『營造業許可』,拿到許可之後,才能去辦公司或商業登記。申請許可要附四樣東西:申請書、資本額證明文件、發起人或合夥人的資料與認資證明、營業計畫。申請書裡還要寫清楚名稱與營業地址、負責人、營造業類別與業務項目、專任工程人員、組織性質、資本額。唯一的例外是土木包工業,因為它不一定需要專任工程人員,所以免填那一款。搞錯先後順序的人,常常公司都登記好了才發現許可根本沒過,等於白跑一趟。

法律定性

營造業法第13條是營造業設立的程序性起點條文,規定業者於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前,須先檢附申請書、資本額證明、發起人認資證明、營業計畫四項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營造業許可,並就申請書應載明事項作六款列舉,對土木包工業放寬免記載專任工程人員一款。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開營造業是先登記公司還是先申請許可?

先申請許可,再辦公司或商業登記。營造業法第13條規定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前就要先向主管機關申請營造業許可。順序顛倒是新手最常踩的坑,先把公司開好才發現許可沒過,名稱與資本都卡住要重來,務必先許可後登記。

Q2土木包工業申請許可需要的文件跟一般營造業一樣嗎?

幾乎一樣,但有一個關鍵差別:第三項明定土木包工業的申請書免記載專任工程人員那一款。其餘五款(名稱地址、負責人、類別業務、組織性質、資本額)一個都不能少,免的只有專任工程人員這一項。

Q3申請營造業許可要附哪些文件?

依第13條須檢附四項:申請書、資本額證明文件、發起人或合夥人認資證明、營業計畫。實務上資本額證明與營業計畫最常被退件,建議一次備齊以省下補正來回。

Q4營造業許可申請流程是什麼?

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前,先備齊申請書、資本額證明、認資證明、營業計畫四項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營造業許可,核准後才辦登記。

Q5營造業法第13條規定什麼?

規定營造業設立的前置許可程序與申請書應載明六款事項,確立先許可後登記的順序。

Q6什麼是認資證明文件?

證明發起人或合夥人出資真實性的文件,是主管機關審查申請人資力的核心依據之一。

Q7申請書要載明哪六款事項?

名稱及營業地址、負責人、營造業類別及業務項目、專任工程人員、組織性質、資本額。

Q8怎麼申請營造業許可?

確認類別→備齊四項文件→填妥申請書六款→向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送件→核准後辦登記。

Q9營造業營業計畫怎麼寫才不會被退件?

營業計畫要具體呈現經營能力與資力規劃,不能只寫兩行,它是主管機關審查的核心依據。

Q10土木包工業申請書怎麼填?

六款中免填專任工程人員那一款,其餘名稱地址、負責人、類別業務、組織性質、資本額五款都要填齊。

Q11申請許可要準備多少資本額?

資本額要件依營造業類別(綜合、專業、土木包工)不同,見營造業法第7、9、10條規定,並附資本額證明文件。

Q12一般營造業 vs 土木包工業 申請文件差在哪?

兩者都要檢附四項文件,差別只在申請書:土木包工業免記載專任工程人員一款,其餘完全相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general_constructioncivil_works_contractor
申請書記載專任工程人員必填(第四款)免填(第三項明定)
其餘五款事項全部必填全部必填
需檢附四項文件申請書、資本額證明、認資證明、營業計畫同左四項

general_construction

申請書記載專任工程人員
必填(第四款)
其餘五款事項
全部必填
需檢附四項文件
申請書、資本額證明、認資證明、營業計畫

civil_works_contractor

申請書記載專任工程人員
免填(第三項明定)
其餘五款事項
全部必填
需檢附四項文件
同左四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建設業法 第3条(建設業の許可)
韓國건설산업기본법 제9조(건설업 등록)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20113 制定)

營造業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前,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營造業許可:   一、申請書。   二、資本額證明文件。   三、發起人或合夥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履歷及認資證明文件。   四、營業計畫。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營造業名稱及營業地址。   二、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   三、營造業類別及業務項目。   四、專任工程人員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   五、組織性質。   六、資本額。   土木包工業於前項申請書免記載第四款事項。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 合夥人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0920113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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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造業法第 13 條規定:「營造業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前,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營造業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造業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營造業法第 1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