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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營造業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前,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營造業許可: 一、申請書。 二、資本額證明文件。 三、發起人或合夥人姓名、住所居所、履歷及認資證明文件。 四、營業計畫。
  2.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營造業名稱及營業地址。 二、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 三、營造業類別及業務項目。 四、專任工程人員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 五、組織性質。 六、資本額。
  3. 土木包工業於前項申請書免記載第四款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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