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營造業法第13條規定,業者須先向主管機關申請營造業許可,檢附申請書、資本額證明、認資文件與營業計畫,才能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
Q · 開營造業是先辦公司登記還是先申請許可?
先申請許可,才能辦公司登記
依營造業法第13條,營造業在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之前」,就要先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營造業許可,並檢附申請書、資本額證明文件、發起人或合夥人的認資證明、營業計畫四樣文件。順序不能顛倒;先把公司開好才回頭申請許可,常導致名稱與資本卡住、整個流程重來。
很多人以為開營造業就是去公司行號登記一下就好。錯了,順序剛好相反。這條規定:你要先向主管機關申請『營造業許可』,拿到許可之後,才能去辦公司或商業登記。申請許可要附四樣東西:申請書、資本額證明文件、發起人或合夥人的資料與認資證明、營業計畫。申請書裡還要寫清楚名稱與營業地址、負責人、營造業類別與業務項目、專任工程人員、組織性質、資本額。唯一的例外是土木包工業,因為它不一定需要專任工程人員,所以免填那一款。搞錯先後順序的人,常常公司都登記好了才發現許可根本沒過,等於白跑一趟。
營造業法第13條是營造業設立的程序性起點條文,規定業者於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前,須先檢附申請書、資本額證明、發起人認資證明、營業計畫四項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營造業許可,並就申請書應載明事項作六款列舉,對土木包工業放寬免記載專任工程人員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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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申請許可,再辦公司或商業登記。營造業法第13條規定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前就要先向主管機關申請營造業許可。順序顛倒是新手最常踩的坑,先把公司開好才發現許可沒過,名稱與資本都卡住要重來,務必先許可後登記。
幾乎一樣,但有一個關鍵差別:第三項明定土木包工業的申請書免記載專任工程人員那一款。其餘五款(名稱地址、負責人、類別業務、組織性質、資本額)一個都不能少,免的只有專任工程人員這一項。
依第13條須檢附四項:申請書、資本額證明文件、發起人或合夥人認資證明、營業計畫。實務上資本額證明與營業計畫最常被退件,建議一次備齊以省下補正來回。
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前,先備齊申請書、資本額證明、認資證明、營業計畫四項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營造業許可,核准後才辦登記。
規定營造業設立的前置許可程序與申請書應載明六款事項,確立先許可後登記的順序。
證明發起人或合夥人出資真實性的文件,是主管機關審查申請人資力的核心依據之一。
名稱及營業地址、負責人、營造業類別及業務項目、專任工程人員、組織性質、資本額。
確認類別→備齊四項文件→填妥申請書六款→向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送件→核准後辦登記。
營業計畫要具體呈現經營能力與資力規劃,不能只寫兩行,它是主管機關審查的核心依據。
六款中免填專任工程人員那一款,其餘名稱地址、負責人、類別業務、組織性質、資本額五款都要填齊。
資本額要件依營造業類別(綜合、專業、土木包工)不同,見營造業法第7、9、10條規定,並附資本額證明文件。
兩者都要檢附四項文件,差別只在申請書:土木包工業免記載專任工程人員一款,其餘完全相同。
| feature | general_construction | civil_works_contractor |
|---|---|---|
| 申請書記載專任工程人員 | 必填(第四款) | 免填(第三項明定) |
| 其餘五款事項 | 全部必填 | 全部必填 |
| 需檢附四項文件 | 申請書、資本額證明、認資證明、營業計畫 | 同左四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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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前,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營造業許可: 一、申請書。 二、資本額證明文件。 三、發起人或合夥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履歷及認資證明文件。 四、營業計畫。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營造業名稱及營業地址。 二、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 三、營造業類別及業務項目。 四、專任工程人員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 五、組織性質。 六、資本額。 土木包工業於前項申請書免記載第四款事項。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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