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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營造業於領得許可證件後,應於六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屆期未辦妥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期一次,並不得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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