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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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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於領得許可證件後,應於六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屆期未辦妥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期一次,並不得超過三個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營造業領得許可證件後,須於六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逾期未辦主管機關將廢止許可;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期一次,最長三個月。

Q · 營造業許可拿到後多久要辦公司登記?

六個月內要辦妥登記,否則許可被廢止

依營造業法第 14 條,營造業領得許可證件後須於六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屆期未辦妥,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廢止其許可,先前備齊文件與通過審查的努力全部歸零。若有正當理由,得在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一次,但延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合計最長九個月。

白話解讀

許可不是拿到就一勞永逸,它有保鮮期。這條給你一個明確的倒數:領到許可證件後,六個月內必須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沒辦妥?主管機關直接廢止你的許可,你前面備齊文件、通過審查的努力全部歸零,要重新申請。法律留了一個逃生口: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延期一次,但最多再給三個月,不能無限拖。很多人拿到許可就鬆懈,覺得反正證在手上,結果一忙別的事就忘了這個時鐘在走,等想起來許可已經被廢止。

法律定性

營造業法第 14 條為許可後的時效性規範,課予領得許可證件的營造業者「六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的義務,逾期未辦由主管機關廢止許可;並設「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期一次、最長三個月」的彈性出口,目的在使取得許可者盡速進入登記與監理,避免許可長期閒置或淪為可囤積的資源。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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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營造業許可拿到後可以放多久再去辦公司登記?

最多六個月。依營造業法第 14 條,領得許可證件後六個月內要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逾期主管機關會廢止許可。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延期一次,但最多再三個月,且須在期限屆滿前提出。

Q2六個月辦不完公司登記怎麼辦,可以一直延嗎?

不行。延期只能一次,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所以最長就是六加三共九個月。延期還要有正當理由,純粹忘記辦理不算。最穩的做法是拿到許可當天就排好時程。

Q3許可被廢止後還能再申請嗎?

能,但必須依第 13 條重新檢附文件、重走許可申請程序,先前的進度不會保留。若認為廢止處分違法(例如其實已在期限內辦妥),可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救濟。

Q4營造業許可拿到後可以放多久再辦公司登記?

最多六個月。逾期未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會廢止許可,有正當理由可延期一次最長三個月。

Q5營造業法第14條是什麼?

規範領得許可後六個月內須辦妥登記的時效義務,逾期廢止許可,是許可制的時間管控閥。

Q6什麼叫廢止許可?

原本合法核發的許可,因事後逾期未辦登記等事由,被主管機關向將來消滅其效力。

Q7第14條和第15條的六個月差在哪?

第14條是領證後六個月辦公司登記,第15條是辦妥登記後六個月申請登記證書,兩段接力。

Q8營造業許可拿到後怎麼辦公司登記?

倒推股東出資、會計師簽證程序,備齊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越早動手越好。

Q9營造業許可延期怎麼申請?

在六個月屆滿前,向原核發機關提出延期申請並附正當理由,僅限一次、最長三個月。

Q10怎麼確保許可不被廢止?

領證當天把六個月死線標進行事曆,倒推登記時程,預見逾期就在期限內申請延期。

Q11許可被廢止後重新申請要多久?

須依第13條重走許可申請程序,視文件備齊與審查時程而定,先前進度不保留。

Q12延期一次和重新申請哪個划算?

能在期限內延期就絕不要拖到被廢止,延期最長三個月,被廢止得整個重來成本更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第14條(許可→登記)第15條(登記→證書)
起算點領得許可證件之日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之日
期限六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六個月內申請營造業登記證書
逾期效果主管機關廢止許可影響登記證書取得,無法合法營業
延期彈性有正當理由得延期一次、最長三個月依該條規定辦理

第14條(許可→登記)

起算點
領得許可證件之日
期限
六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
逾期效果
主管機關廢止許可
延期彈性
有正當理由得延期一次、最長三個月

第15條(登記→證書)

起算點
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之日
期限
六個月內申請營造業登記證書
逾期效果
影響登記證書取得,無法合法營業
延期彈性
依該條規定辦理

立法沿革 1

(0920113 制定)

營造業於領得許可證件後,應於六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屆期未辦妥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期一次,並不得超過三個月。

立法理由營造業經許可後,應於六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屆期未辦妥者,廢止其許可,並規定展延期限。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0920113 制定)

營造業經許可後,應於六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屆期未辦妥者,廢止其許可,並規定展延期限。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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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造業法第 14 條規定:「營造業於領得許可證件後,應於六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屆期未辦妥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造業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營造業法第 1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