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於領得許可證件後,應於六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屆期未辦妥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期一次,並不得超過三個月。
重點摘要營造業領得許可證件後,須於六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逾期未辦主管機關將廢止許可;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期一次,最長三個月。
Q · 營造業許可拿到後多久要辦公司登記?
六個月內要辦妥登記,否則許可被廢止
依營造業法第 14 條,營造業領得許可證件後須於六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屆期未辦妥,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廢止其許可,先前備齊文件與通過審查的努力全部歸零。若有正當理由,得在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一次,但延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合計最長九個月。
許可不是拿到就一勞永逸,它有保鮮期。這條給你一個明確的倒數:領到許可證件後,六個月內必須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沒辦妥?主管機關直接廢止你的許可,你前面備齊文件、通過審查的努力全部歸零,要重新申請。法律留了一個逃生口: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延期一次,但最多再給三個月,不能無限拖。很多人拿到許可就鬆懈,覺得反正證在手上,結果一忙別的事就忘了這個時鐘在走,等想起來許可已經被廢止。
營造業法第 14 條為許可後的時效性規範,課予領得許可證件的營造業者「六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的義務,逾期未辦由主管機關廢止許可;並設「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期一次、最長三個月」的彈性出口,目的在使取得許可者盡速進入登記與監理,避免許可長期閒置或淪為可囤積的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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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六個月。依營造業法第 14 條,領得許可證件後六個月內要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逾期主管機關會廢止許可。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延期一次,但最多再三個月,且須在期限屆滿前提出。
不行。延期只能一次,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所以最長就是六加三共九個月。延期還要有正當理由,純粹忘記辦理不算。最穩的做法是拿到許可當天就排好時程。
能,但必須依第 13 條重新檢附文件、重走許可申請程序,先前的進度不會保留。若認為廢止處分違法(例如其實已在期限內辦妥),可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救濟。
最多六個月。逾期未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會廢止許可,有正當理由可延期一次最長三個月。
規範領得許可後六個月內須辦妥登記的時效義務,逾期廢止許可,是許可制的時間管控閥。
原本合法核發的許可,因事後逾期未辦登記等事由,被主管機關向將來消滅其效力。
第14條是領證後六個月辦公司登記,第15條是辦妥登記後六個月申請登記證書,兩段接力。
倒推股東出資、會計師簽證程序,備齊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越早動手越好。
在六個月屆滿前,向原核發機關提出延期申請並附正當理由,僅限一次、最長三個月。
領證當天把六個月死線標進行事曆,倒推登記時程,預見逾期就在期限內申請延期。
須依第13條重走許可申請程序,視文件備齊與審查時程而定,先前進度不保留。
能在期限內延期就絕不要拖到被廢止,延期最長三個月,被廢止得整個重來成本更高。
| 項目 | 第14條(許可→登記) | 第15條(登記→證書) |
|---|---|---|
| 起算點 | 領得許可證件之日 | 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之日 |
| 期限 | 六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 | 六個月內申請營造業登記證書 |
| 逾期效果 | 主管機關廢止許可 | 影響登記證書取得,無法合法營業 |
| 延期彈性 | 有正當理由得延期一次、最長三個月 | 依該條規定辦理 |
營造業於領得許可證件後,應於六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屆期未辦妥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期一次,並不得超過三個月。
立法理由營造業經許可後,應於六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屆期未辦妥者,廢止其許可,並規定展延期限。
營造業經許可後,應於六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屆期未辦妥者,廢止其許可,並規定展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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