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營造業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須於六個月內申請營造業登記、領取登記證書與承攬工程手冊,始得營業,逾期廢止許可。
Q · 公司登記辦好就能開始接營造工程了嗎?
還不行,要先在六個月內領到登記證書和承攬工程手冊
依營造業法第 15 條,公司或商業登記只是中間站。辦妥後還須在六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原許可證件、公司登記證明及專任工程人員受聘同意書,向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營造業登記,領到『營造業登記證書』和『承攬工程手冊』才真正得營業;逾期未辦妥,主管機關將廢止原許可。土木包工業免附專任工程人員文件。
你以為公司登記辦好就能接工程了?還差最後一關。這條規定: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還要在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營造業登記』、領取『營造業登記證書』和『承攬工程手冊』,拿到這兩樣才真正『得營業』。又是六個月的死線,逾期一樣廢止許可。申請要附申請書、原許可證件、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專任工程人員的受聘同意書與資格證明。土木包工業同樣免附專任工程人員那一項。還有一個容易忽略的細節:如果你在領證前,當初第13條申請書填的事項有變更(例如負責人、地址改了),必須先辦變更許可,才能繼續申請登記。
營造業法第 15 條為開業程序規範,要求營造業於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六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原許可證件、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及專任工程人員受聘同意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營造業登記、領取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始得合法營業;逾期未辦妥者廢止其許可。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還不行。營造業法第 15 條規定,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還要在六個月內申請營造業登記、領取『營造業登記證書』和『承攬工程手冊』,拿到才得營業。在領到這兩樣之前就接工程屬於未完成登記即營業,會有罰則。
要先辦變更許可。第四項明定,領營造業登記證書前,原第十三條申請書應記載事項(如負責人、地址、類別)有變更時,必須先辦理變更許可後,才能繼續申請登記。
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六個月內,逾期未辦妥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須從第十三條重來。
登記證書是得以營業的證明;承攬工程手冊是登載每件承攬工程的紀錄本,等於營造業的信用檔案。兩樣都領到才得營業。
證明專任工程人員同意受聘於該營造業的文件,須連同資格證明書一併檢附,是申請登記最耗時的一項。
土木包工業免檢附專任工程人員受聘同意書,申請書也免記載該人員事項,其餘程序相同。
確認六個月起算日 → 備齊申請書、原許可證件、登記證明、專任工程人員文件 → 檢查記載事項有無變更 → 送主管機關 → 領證書與手冊。
申請書、原許可證件、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專任工程人員受聘同意書及資格證明書(土木包工業免最後一項)。
先依第十三條辦理變更許可,核准後才能繼續申請登記,否則申請會被擋下。
優先備齊最耗時的專任工程人員文件,檢查有無變更事項先補變更許可,趕在屆期前送件;逾期將廢止許可。
第 14 條是領得許可後六個月內辦公司登記;第 15 條是辦妥公司登記後六個月內辦營造業登記。前後接力兩段時鐘。
算。未領得登記證書與承攬工程手冊即承攬,屬未完成登記即營業,無論工程大小都有罰則風險。
| item | general | civil_works_contractor |
|---|---|---|
| 申請書 | 需檢附 | 需檢附(免記載專任工程人員事項) |
| 原許可證件 | 需檢附 | 需檢附 |
|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 | 需檢附 | 需檢附 |
| 專任工程人員受聘同意書及資格證明 | 需檢附 | 免附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營造業應於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營造業登記、領取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始得營業;屆期未辦妥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 一、申請書。 二、原許可證件。 三、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四、專任工程人員受聘同意書及其資格證明書。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營造業名稱及營業地址。 二、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及簽名、蓋章。 三、營造業類別及業務項目。 四、專任工程人員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與其簽名及印鑑。 五、組織性質。 六、資本額。 土木包工業免檢附第一項第四款文件,其第一項第一款申請書,並免記載前項第四款事項。 營造業於申領營造業登記證書前,其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申請書應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許可後,始得申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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