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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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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營造業應於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營造業登記、領取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始得營業;屆期未辦妥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 一、申請書。 二、原許可證件。 三、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四、專任工程人員受聘同意書及其資格證明書。
  2. 2.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營造業名稱及營業地址。 二、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及簽名、蓋章。 三、營造業類別及業務項目。 四、專任工程人員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與其簽名及印鑑。 五、組織性質。 六、資本額。
  3. 3.土木包工業免檢附第一項第四款文件,其第一項第一款申請書,並免記載前項第四款事項。
  4. 4.營造業於申領營造業登記證書前,其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申請書應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許可後,始得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營造業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須於六個月內申請營造業登記、領取登記證書與承攬工程手冊,始得營業,逾期廢止許可。

Q · 公司登記辦好就能開始接營造工程了嗎?

還不行,要先在六個月內領到登記證書和承攬工程手冊

依營造業法第 15 條,公司或商業登記只是中間站。辦妥後還須在六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原許可證件、公司登記證明及專任工程人員受聘同意書,向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營造業登記,領到『營造業登記證書』和『承攬工程手冊』才真正得營業;逾期未辦妥,主管機關將廢止原許可。土木包工業免附專任工程人員文件。

白話解讀

你以為公司登記辦好就能接工程了?還差最後一關。這條規定: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還要在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營造業登記』、領取『營造業登記證書』和『承攬工程手冊』,拿到這兩樣才真正『得營業』。又是六個月的死線,逾期一樣廢止許可。申請要附申請書、原許可證件、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專任工程人員的受聘同意書與資格證明。土木包工業同樣免附專任工程人員那一項。還有一個容易忽略的細節:如果你在領證前,當初第13條申請書填的事項有變更(例如負責人、地址改了),必須先辦變更許可,才能繼續申請登記。

法律定性

營造業法第 15 條為開業程序規範,要求營造業於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六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原許可證件、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及專任工程人員受聘同意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營造業登記、領取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始得合法營業;逾期未辦妥者廢止其許可。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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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登記辦好就能開始接營造工程了嗎?

還不行。營造業法第 15 條規定,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還要在六個月內申請營造業登記、領取『營造業登記證書』和『承攬工程手冊』,拿到才得營業。在領到這兩樣之前就接工程屬於未完成登記即營業,會有罰則。

Q2領登記證書前公司負責人或地址改了怎麼辦?

要先辦變更許可。第四項明定,領營造業登記證書前,原第十三條申請書應記載事項(如負責人、地址、類別)有變更時,必須先辦理變更許可後,才能繼續申請登記。

Q3公司登記後多久要辦營造業登記?

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六個月內,逾期未辦妥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須從第十三條重來。

Q4營造業登記證書和承攬工程手冊是什麼?

登記證書是得以營業的證明;承攬工程手冊是登載每件承攬工程的紀錄本,等於營造業的信用檔案。兩樣都領到才得營業。

Q5什麼叫專任工程人員受聘同意書?

證明專任工程人員同意受聘於該營造業的文件,須連同資格證明書一併檢附,是申請登記最耗時的一項。

Q6土木包工業登記跟一般營造業差在哪?

土木包工業免檢附專任工程人員受聘同意書,申請書也免記載該人員事項,其餘程序相同。

Q7營造業登記怎麼申請?

確認六個月起算日 → 備齊申請書、原許可證件、登記證明、專任工程人員文件 → 檢查記載事項有無變更 → 送主管機關 → 領證書與手冊。

Q8申請營造業登記要準備哪些文件?

申請書、原許可證件、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專任工程人員受聘同意書及資格證明書(土木包工業免最後一項)。

Q9領證前負責人或地址變更怎麼處理?

先依第十三條辦理變更許可,核准後才能繼續申請登記,否則申請會被擋下。

Q10六個月快到了還沒辦好怎麼辦?

優先備齊最耗時的專任工程人員文件,檢查有無變更事項先補變更許可,趕在屆期前送件;逾期將廢止許可。

Q11第 14 條和第 15 條的六個月差在哪?

第 14 條是領得許可後六個月內辦公司登記;第 15 條是辦妥公司登記後六個月內辦營造業登記。前後接力兩段時鐘。

Q12沒領手冊先接工程算違法嗎?

算。未領得登記證書與承攬工程手冊即承攬,屬未完成登記即營業,無論工程大小都有罰則風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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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需檢附需檢附(免記載專任工程人員事項)
原許可證件需檢附需檢附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需檢附需檢附
專任工程人員受聘同意書及資格證明需檢附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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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
需檢附
原許可證件
需檢附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
需檢附
專任工程人員受聘同意書及資格證明
需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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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
需檢附(免記載專任工程人員事項)
原許可證件
需檢附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
需檢附
專任工程人員受聘同意書及資格證明
免附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建設業法 第3条(建設業の許可)
韓國건설산업기본법 제9조(건설업 등록)
中國建筑法 第13条(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20113 制定)

營造業應於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營造業登記、領取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始得營業;屆期未辦妥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   一、申請書。   二、原許可證件。   三、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四、專任工程人員受聘同意書及其資格證明書。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營造業名稱及營業地址。   二、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及簽名、蓋章。   三、營造業類別及業務項目。   四、專任工程人員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與其簽名及印鑑。   五、組織性質。   六、資本額。   土木包工業免檢附第一項第四款文件,其第一項第一款申請書,並免記載前項第四款事項。   營造業於申領營造業登記證書前,其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申請書應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許可後,始得申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20113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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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造業法第 15 條規定:「營造業應於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造業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營造業法第 1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