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第二項申請書應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個月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換領營造業登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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