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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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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營造業自領得營造業登記證書之日起,每滿五年應申請複查,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隨時抽查之;受抽查者,不得拒絕、妨礙或規避。
  2. 2.前項複查之申請,應於期限屆滿三個月前六十日內,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或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3. 3.第一項複查及抽查項目,包括營造業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之相關證明文件、財務狀況、資本額及承攬工程手冊之內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營造業法第 17 條規定營造業每滿五年應申請複查,申請須於到期前九十至六十天的窗口內提出,主管機關並得隨時抽查、業者不得拒絕。

Q · 營造業登記證書是不是拿到就一直有效?

不是,每滿五年要主動申請複查

依營造業法第 17 條,營造業自領得登記證書起每滿五年應申請複查,申請須於期限屆滿三個月前六十日內(約到期前九十至六十天的窗口)提出,並檢附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主管機關另得隨時抽查,受查者不得拒絕、妨礙或規避,審查項目包括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證明文件、財務狀況及資本額。

白話解讀

你以為拿到營造業登記證書就是永久通行證?它其實比較像汽車的定期驗車。每滿五年,你必須「主動」申請複查,而申請的時間窗口窄得驚人:要在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起算的六十日內提出,換算下來大約是到期前九十天到六十天那段約三十天的空檔。錯過了,就是逾期。除了五年一次的定期複查,主管機關還可以「隨時」抽查,而且你不能拒絕、妨礙或規避。複查和抽查看的是真功夫:負責人和專任工程人員的證明文件、財務狀況、資本額、承攬工程手冊的內容。換句話說,登記時你具備的資格,五年後還在不在,這關說了算。把證書收在抽屜裡好幾年、到期才被通知的人,最容易栽在這裡。

法律定性

營造業法第 17 條是營造業資格存續的定期監理規範,要求業者自領得登記證書起每滿五年主動申請複查,並賦予主管機關隨時抽查的權限,審查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財務狀況與資本額,以確認登記時具備的資格是否持續存在。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複查跟抽查有什麼不一樣?

複查是你每滿五年要主動申請的定期審查;抽查是主管機關隨時可以發動的不定期檢查,兩者你都不得拒絕、妨礙或規避(第 17 條)。複查申請有嚴格時間窗口,到期前約九十天到六十天這三十天內要提出,錯過就是逾期。

Q2複查要準備哪些東西?

登記證書、承攬工程手冊或相關證明文件,審查項目包括負責人與專任工程人員的證明文件、財務狀況、資本額、手冊內容(第 17 條第 3 項)。很多業者卡在專任工程人員這關,因為人離職又沒即時補登,建議平時就維持其在職與證書有效。

Q3營造業登記證書多久要複查一次?

自領得登記證書之日起每滿五年應申請複查一次,申請須於期限屆滿三個月前六十日內提出。

Q4營造業登記證書複查期限多久一次?

自領得登記證書起每滿五年應申請複查一次,是法定義務不是選項。

Q5複查和抽查差在哪?

複查是業者每五年主動申請的定期審查;抽查是主管機關隨時發動的不定期檢查,兩者都不得拒絕、妨礙或規避。

Q6什麼是專任工程人員?

營造業須繼續性聘任、不得兼任的工程技術人員,是複查與抽查的審查重點,人離職未補登最容易卡關。

Q7複查跟年度報稅或公司變更登記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複查是營造業法下的資格體檢,審查財務、資本額與技術人力,與稅務申報、公司法變更登記各自獨立。

Q8營造業複查怎麼申請?

推算發證日後五年到期日,於到期前九十至六十天窗口內,檢附登記證書與承攬工程手冊向主管機關提出。

Q9複查要準備哪些文件?

登記證書、承攬工程手冊、負責人與專任工程人員證明文件、財務狀況與資本額證明。

Q10複查逾期了怎麼補救?

立即主動聯繫主管機關詢問補救程序,依第 18 條限期補正,並同步補齊缺漏的資格文件。

Q11複查要花多少錢?

主要是備齊文件與維持專任工程人員、資本額的隱形成本;規費依各主管機關公告,金額不高,真正成本在資格維持。

Q12複查 vs 變更登記(第 16 條)差在哪?

複查是每五年的全面資格審查;變更登記是登記事項變動時兩個月內的更新義務,觸發時點與範圍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複查抽查
啟動方式業者主動申請主管機關隨時發動
時點每滿五年、到期前約九十至六十天窗口不定期、無固定時點
可否拒絕屬法定義務,逾期即違規不得拒絕、妨礙或規避
審查內容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財務、資本額、手冊同複查項目

複查

啟動方式
業者主動申請
時點
每滿五年、到期前約九十至六十天窗口
可否拒絕
屬法定義務,逾期即違規
審查內容
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財務、資本額、手冊

抽查

啟動方式
主管機關隨時發動
時點
不定期、無固定時點
可否拒絕
不得拒絕、妨礙或規避
審查內容
同複查項目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建設業法 第3条第3項(建設業許可の有効期間5年・更新制)
中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与定期延续核查)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20113 制定)

營造業自領得營造業登記證書之日起,每滿五年應申請複查,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隨時抽查之;受抽查者,不得拒絕、妨礙或規避。   前項複查之申請,應於期限屆滿三個月前六十日內,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或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第一項複查及抽查項目,包括營造業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之相關證明文件、財務狀況、資本額及承攬工程手冊之內容。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營造業於領得營造業登記證書之日起,每滿五年應申請複查,並規定其申請複查之期限及檢附證件,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亦得隨時抽查之。受抽查者不得拒絕、妨礙或規避抽查。   二、第三項明定複查及抽查之項目。

  • 複查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承攬名詞
(0920113 制定)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營造業於領得營造業登記證書之日起,每滿五年應申請複查,並規定其申請複查之期限及檢附證件,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亦得隨時抽查之。受抽查者不得拒絕、妨礙或規避抽查。   二、第三項明定複查及抽查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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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造業法第 17 條規定:「營造業自領得營造業登記證書之日起,每滿五年應申請複查,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造業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營造業法第 1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