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營造業法第18條規定,複查或抽查不合規定時,主管機關須列舉事由通知補正,業者應於接獲通知次日起二個月內補正完畢。
Q · 複查沒過,營造業登記會不會直接被廢掉?
不會,主管機關須先列舉事由通知你限期補正
不會直接被廢。依營造業法第18條,主管機關於複查或抽查發現不合規定時,必須先「列舉事由」書面通知業者補正,給予補救機會,不能一步到位廢止登記。業者應自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依通知事項辦理補正。若主管機關未經補正通知即逕為不利處分,該處分程序可能存有瑕疵,得作為日後救濟的著力點。
複查沒過、抽查被挑出毛病,很多營造業者第一反應是恐慌,以為登記要被廢了。先別崩潰。這條法律明文規定,主管機關發現不合規定時,不能直接砍你,必須「列舉事由」白紙黑字通知你補正,給你補救的機會。而你有從「接獲通知之次日」起算的兩個月可以補。看懂這個機制,你會發現所謂的「不合規定」不是死刑判決,而是一張還能翻盤的補考券。關鍵有兩個:一是兩個月從接獲通知次日起算,務必排程;二是如果主管機關沒給你補正通知就直接處分,這個處分的程序可能有瑕疵,反而成了你日後救濟的著力點。
營造業法第18條為營造業登記管理之程序性規範,要求主管機關於複查或抽查發現不合規定時,須先列舉具體事由並書面通知業者補正,業者應自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補正,屬作成不利處分前之正當行政程序保障。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不是。主管機關發現不合規定時,必須先列舉事由通知你補正,給你補正機會,不能直接廢止(第18條)。你有從接獲通知次日起算的兩個月可以補。內行人提示:這個補正權是法律給你的程序保障,如果主管機關沒通知補正就直接處分,這個處分的程序可能有瑕疵,是你日後救濟的著力點。
法定補正期是接獲通知次日起兩個月,能補的部分務必先補齊,展現補正誠意。內行人提示:如果是客觀上需要時間的事項(例如重新考取或聘任專任工程人員),保留你已積極處理的書面證據,例如聘任合約、報名繳費紀錄,對後續若有爭議很重要。
依第18條,主管機關發現不合規定時應先列舉事由通知補正,未踐行此程序即逕為不利處分者,處分程序恐有瑕疵。內行人提示:保留所有往來公文與是否曾收到補正通知的紀錄,這是日後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爭執程序瑕疵的關鍵。
別崩潰。主管機關須先列舉事由通知補正,你有接獲通知次日起二個月補正期,不會直接被廢登記。
主管機關於複查或抽查發現不合規定時,須先列舉事由通知業者於二個月內改正,是廢止登記前的程序保障。
常見如資本額不足、專任工程人員證明過期、登記事項與現況不符等不合登記要件的情形。
補正通知是給機會改正的緩衝程序,廢止登記是最終的不利處分;第18條強制機關先補正再考慮處分。
逐項拆解通知 → 排定二個月補正時鐘 → 能補先補並書面回覆 → 需時間者保留處理證據 → 保存所有補件回執。
自接獲通知之『次日』起算二個月,不是通知作成日。建議收文當天就回推各項文件的準備時程。
先補齊能補的部分,並以書面說明處理時程與進度,保留聘任合約、報名繳費紀錄等積極處理證據。
保留補正通知、補件回執、往來公文及書面回覆,將『無法即時補正』轉化為『正在積極處理中』的書面紀錄。
不能任選。第18條強制機關於不合規定時先通知補正,未經補正程序即逕為廢止,處分程序恐有瑕疵。
| 面向 | 結果 | 後續 |
|---|---|---|
| 依法補正 | 於二個月內補齊並書面回覆 | 通過審查、維持登記 |
| 逾期未補 | 二個月內未補齊 | 進入後續不利處分程序 |
| 機關未通知逕處分 | 未經補正通知即作成處分 | 程序可能瑕疵,得提起救濟爭執 |
營造業申請複查或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抽查,有不合規定時,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列舉事由,通知其補正。 營造業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通知補正事項辦理補正。
立法理由營造業申請複查,如有不合規定之處,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列舉事由,並通知其於一定期限內補正,俾使其有補救之機會。
營造業申請複查或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抽查,有不合規定時,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列舉事由,通知其補正。 營造業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依通知補正事項辦理補正。
立法理由營造業因財務狀況,往往無法在一個月內取得補正。
營造業申請複查,如有不合規定之處,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列舉事由,並通知其於一定期限內補正,俾使其有補救之機會。
營造業因財務狀況,往往無法在一個月內取得補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