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 19 條須記載登記證書字號、負責人簽章、專任工程人員印鑑、獎懲與工程記載等七款,變動原則上應於二個月內申請變更。
Q · 承攬工程手冊上記了什麼?變了要去辦嗎?
記七款內容,變動原則兩個月內辦變更
依營造業法第 19 條,承攬工程手冊應記載登記證書字號、負責人簽章、專任工程人員簽名印鑑、獎懲事項、工程記載事項、異動事項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共七款。任一款有變動,原則上應於二個月內檢附手冊及證明文件申請變更;但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的工程記載事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在一定金額或規模以下者,免予申請記載變更。
承攬工程手冊聽起來像一本無聊的工程流水帳,其實它是你這家營造廠攤在陽光下的「公開履歷加信用紀錄」。登記證書字號、負責人簽章、專任工程人員的簽名與印鑑、獎懲事項、工程記載、異動事項,七款內容把你是誰、接過什麼、被記過幾次嘉獎幾次全部寫在上面。這不只是內部文件,業主和主管機關判斷你的營造業適格與信用時看的就是它。而且這本手冊是「活的」:上面任何一款有變動,原則上你要在兩個月內檢附手冊和證明文件去辦變更。但條文留了一道後門,專業營造業和土木包工業的「工程記載事項」,如果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在一定金額或規模以下,就免去申請記載變更,省得小額工程也要一筆筆跑。
承攬工程手冊是營造業依營造業法第 19 條須持有並維護的官方信用與實績檔案,記載登記證書字號、負責人簽章、專任工程人員印鑑、獎懲、工程記載、異動等七款事項,作為業主與主管機關判斷營造業適格與信用的依據,並設有限期變更義務與小額工程免記載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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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手冊記載獎懲事項與工程記載(營造業法第 19 條),等於是營造業的公開信用檔案,政府採購或業主評選時可能調閱參考。嘉獎紀錄是投標的隱形加分,主動把優良工程的記載辦齊,比事後被刷掉才抱怨有用得多。
原則上手冊各款事項有變動,要在二個月內檢附手冊和證明文件辦變更。但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的工程記載事項,若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在一定金額或規模以下,可免申請記載變更。先確認你屬於哪一類業者及免記載的金額門檻,避免小額工程也白跑一趟。
依營造業法第 19 條,手冊應記載七款:營造業登記證書字號、負責人簽名及蓋章、專任工程人員簽名及加蓋印鑑、獎懲事項、工程記載事項、異動事項,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營造業依營造業法第 19 條持有的官方信用與實績檔案,記載七款事項,是業主與主管機關評估適格與信用的依據。
登記證書字號、負責人簽章、專任工程人員印鑑、獎懲事項、工程記載、異動事項、中央指定事項。
專業營造業與土木包工業的工程記載事項,經中央核定一定金額或規模以下者,毋庸辦理記載變更的例外。
登記證書是營業資格憑證,手冊是持續記錄獎懲與工程實績的信用檔案,兩者並存且變更程序各自規定。
確認變動款項 → 備齊證明 → 判斷是否屬免記載 → 二個月內向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新任專任工程人員應在手冊簽名加蓋印鑑,並於變動後二個月內辦理變更,避免記載與實際不符。
先看業者類別:專業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且工程記載金額或規模在中央核定門檻以下者免記載,其餘須辦。
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工程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免記載例外僅適用專業營造業與土木包工業的工程記載事項,綜合營造業無此明文豁免。
| 比較面向 | 綜合營造業 | 專業營造業/土木包工業 |
|---|---|---|
| 工程記載事項變更義務 | 工程記載事項變動原則上須於二個月內申請記載變更,無一定金額以下免記載的明文例外。 | 工程記載事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在一定金額或規模以下者,免予申請記載變更。 |
| 非工程記載的其他六款(如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獎懲) | 變動後二個月內申請變更。 | 變動後二個月內申請變更(免記載例外僅限工程記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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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工程手冊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營造業登記證書字號。 二、負責人簽名及蓋章。 三、專任工程人員簽名及加蓋印鑑。 四、獎懲事項。 五、工程記載事項。 六、異動事項。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前項各款情形之一有變動時,應於一個月內檢附承攬工程手冊及有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但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承攬工程手冊之工程記載事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於一定金額或規模免予申請記載變更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承攬工程手冊主要係記載營造業之動態資料以供查核,舉凡登記證書字號、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等資料及營造業之獎懲、承攬之工程等紀錄均需登記於該手冊,爰於第一項明定之。另第五款之工程記載事項內容包括工程名稱、地點、開(竣)工日期及獎懲事項等,將於施行細則中定之。 二、實務上承攬工程手冊記載事項,均有變更或異動之可能,如:營造業變更等級、負責人或專任工程人員之變更、獎懲紀錄及工程記載等,爰於第二項前段規定應於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三、第二項後段明定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承攬工程手冊之工程記載事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於一定金額或規模免予申請記載變更者不在此限。
承攬工程手冊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營造業登記證書字號。 二、負責人簽名及蓋章。 三、專任工程人員簽名及加蓋印鑑。 四、獎懲事項。 五、工程記載事項。 六、異動事項。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前項各款情形之一有變動時,應於二個月內檢附承攬工程手冊及有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但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承攬工程手冊之工程記載事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於一定金額或規模免予申請記載變更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營造業往往無法在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因此違反此條之規定,被罰鍰家數極多,為配合營造業申請變更登記所需時間,將相關期限予以修正。
一、承攬工程手冊主要係記載營造業之動態資料以供查核,舉凡登記證書字號、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等資料及營造業之獎懲、承攬之工程等紀錄均需登記於該手冊,爰於第一項明定之。另第五款之工程記載事項內容包括工程名稱、地點、開(竣)工日期及獎懲事項等,將於施行細則中定之。 二、實務上承攬工程手冊記載事項,均有變更或異動之可能,如:營造業變更等級、負責人或專任工程人員之變更、獎懲紀錄及工程記載等,爰於第二項前段規定應於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三、第二項後段明定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承攬工程手冊之工程記載事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於一定金額或規模免予申請記載變更者不在此限。
營造業往往無法在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因此違反此條之規定,被罰鍰家數極多,為配合營造業申請變更登記所需時間,將相關期限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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