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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承攬工程手冊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營造業登記證書字號。 二、負責人簽名及蓋章。 三、專任工程人員簽名及加蓋印鑑。 四、獎懲事項。 五、工程記載事項。 六、異動事項。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2. 前項各款情形之一有變動時,應於二個月內檢附承攬工程手冊及有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但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承攬工程手冊之工程記載事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於一定金額或規模免予申請記載變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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