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營造業停業或受停業處分,須將登記證書與承攬工程手冊送繳主管機關註記後發還;歇業則送繳並辦理廢止登記,正式退出營造業。
Q · 營造業停業或歇業,登記證書一定要繳回嗎?
要。停業註記後發還,歇業則廢止登記
依營造業法第 20 條,營造業自行停業或受停業處分時,應將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送繳主管機關註記後發還,復業時再辦一次同樣程序;歇業時則送繳後辦理廢止登記,正式退出營造業身分。差別在於停業保留復業可能,歇業則須重新設立登記才能再經營。停業期間若未繳回註記仍承攬工程,即構成違規營業。
結束營業在一般行業,關門走人就好。營造業不行。當你決定停業、被主管機關勒令停業、或乾脆歇業收攤,你手上那本登記證書和承攬工程手冊不能塞進抽屜了事,必須送繳主管機關。差別在於後續:自行停業或受停業處分時,主管機關在證書和手冊上「註記」後會發還給你,等你復業時再走一次同樣的送繳註記程序;但歇業就不一樣,送繳後要辦理「廢止登記」,等於正式退出營造業這個身分。為什麼非繳不可?因為這兩份文件對外象徵你還有承攬資格,沒繳回註記,別人仍可能信賴你的資格把工程交給你,而你在停業期間若還接案施工,就是違規營業。
營造業法第 20 條為營造業停業、歇業時的證件繳回程序規範:自行停業或受停業處分者,須將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送繳主管機關註記後發還,復業時亦同;歇業者則送繳後辦理廢止登記,構成營造業退場與資格管控的核心程序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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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正式辦理停業(自行停業或受停業處分),要把登記證書和承攬工程手冊送繳主管機關註記後發還;復業時一樣要再辦一次(第20條)。內行人提示:停業期間證書被註記,等於官方蓋章證明你這段期間不得承攬,這時接案就是違規,別心存僥倖。
不一樣。停業是繳回註記後「發還」給你,保留復業可能;歇業是送繳後「辦理廢止登記」,等於正式退出營造業(第20條)。內行人提示:歇業辦了廢止登記後想再做,要重新走一次設立登記,不是把舊證書拿回來而已,決定歇業前要想清楚重啟成本。
規範營造業停業、歇業時的證件繳回程序:停業送繳註記後發還,歇業送繳後辦理廢止登記。
停業是註記後發還、保留復業可能;歇業是辦理廢止登記、正式退出,重啟須重新設立登記。
記載營造業登記字號、實績與工程履歷的官方手冊,象徵承攬資格,停歇業時須與證書一併送繳。
兩者證件處理相同(註記後發還),但受停業處分是行政處分,可依法提起訴願爭執。
先收尾在建工程 → 將登記證書與承攬工程手冊送繳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 → 經註記後領回。
送繳登記證書與承攬工程手冊 → 辦理廢止登記 → 確認手上工程已妥善收尾,正式退出營造業。
停業者於停業期滿備齊文件,向主管機關再次辦理送繳註記程序後復業。
繳回證書後不得承攬施工,先把在建工程履約、轉包或解約安排妥當再辦停業。
停業有利,註記後發還可直接復業;歇業辦了廢止登記,想再做須重新設立登記,成本高很多。
沒繳回,證書對外仍象徵資格,停業期間接案構成違規;繳回註記才切斷無照承攬風險。
| 項目 | 自行停業/受停業處分 | 歇業 |
|---|---|---|
| 證件後續處理 | 註記後發還 | 送繳後辦理廢止登記 |
| 營造業身分 | 暫停、保留 | 正式終止、退出 |
| 復業/重啟方式 | 復業時再辦送繳註記 | 須重新走設立登記 |
| 停業期間承攬 | 禁止,違者違規營業 | 已退出,無承攬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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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自行停業或受停業處分時,應將其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送繳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註記後發還之;復業時,亦同。 營造業歇業時,應將其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送繳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辦理廢止登記。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營造業自行停業、受停業處分及復業時,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送繳註記及發還之程序。 二、第二項明定營造業歇業時,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送繳及廢止規定。
一、第一項明定營造業自行停業、受停業處分及復業時,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送繳註記及發還之程序。 二、第二項明定營造業歇業時,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送繳及廢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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