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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21

快速跳轉

營造業經撤銷登記、廢止登記或受停業之處分者,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不得再行承攬工程。但已施工而未完成之工程,得委由營造業符合原登記等級、類別者,繼續施工至竣工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營造業受撤照、廢止登記或停業處分後,自處分書送達次日起不得承攬新工程,已開工未完成者可委由符合原登記等級、類別的業者續建至竣工。

Q · 營造公司被撤照或停業,手上的工地會爛尾嗎?

新工程一律不能接,舊工地可找同等級業者續建

依營造業法第 21 條,營造業受撤銷登記、廢止登記或停業處分後,自處分書送達次日起即不得再承攬任何新工程。但已開工而未完成的工程不會被迫爛尾,可委由符合原登記等級、類別的營造業承接,繼續施工至竣工。關鍵分界是「已開工 vs 未開工」:已開工的走但書收尾,未開工的直接喪失承攬資格。

白話解讀

一家被撤照、廢照或勒令停業的營造公司,從處分書送到的隔天起,市場上就再也接不到任何新工程。但這條真正的精髓藏在但書:手上那些蓋到一半的工地不會因此爛尾,可以委由另一家『符合原登記等級、類別』的營造業接手,蓋到竣工為止。對發包的你來說,這代表如果你的承包商突然被撤照,你不是只能眼睜睜看工地停擺,法律給了你一條轉場接手的路。對業者來說,這條決定了你被處分的當下,桌上哪些案子必須立刻收手、哪些可以收尾,分錯邊就是違法承攬。

法律定性

營造業法第 21 條為承攬資格喪失之效果規範,明定營造業受撤銷登記、廢止登記或停業處分後,自處分書送達次日起喪失承攬新工程之資格,但已施工未完成之工程得委由符合原登記等級、類別之營造業續建至竣工,兼顧行政管制嚇阻與既有工程履約延續。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被停業三個月,三個月後是不是就能正常接案?

停業期間不得再承攬,期滿且無其他併存處分才會恢復承攬資格。但要小心:若停業期間又違規,或受停業處分累積達一定次數,可能升級為廢止登記。內行人提示:停業期間最該做的不是等,而是徹底排除當初被處分的原因,否則期滿馬上再踩一次,這次就不是停業這麼簡單了。

Q2我發包的房子蓋到一半建商被撤照,工程會爛尾嗎?

不會被迫爛尾。但書允許委由符合原登記等級、類別的營造業繼續施工至竣工。內行人提示:你應主動介入確認接手業者的登記等級類別確實相符,並把保固責任在承接協議裡寫清楚,別讓原建商隨便塞一家來收尾,否則品質和日後保固求償都會出問題。

Q3營造業被停業後還能繼續蓋工地嗎?

新工程不能接,但已開工未完成的工程可委由符合原登記等級、類別的營造業續建至竣工。

Q4營造業法第21條是什麼?

規範營造業受撤照、廢止登記或停業處分後喪失承攬新工程資格,但既有開工工程可委同等級業者續建。

Q5什麼叫已施工而未完成之工程?

處分前已實際開工但尚未竣工的工程,屬但書保護範圍,可安排接手續建。

Q6原登記等級、類別相符是什麼意思?

接手續建的營造業,其登記等級與工程類別須與原業者一致,以確保施工品質與資格合法。

Q7營造公司被撤照後手上的案子怎麼處理?

確認處分種類 → 工程分已開工/未開工兩堆 → 已開工依但書安排同等級業者續建 → 未開工通知定作人協商解約。

Q8發包方發現承包商被撤照該怎麼辦?

依但書要求其將已施工未完成工程移交符合原登記等級、類別的營造業承接,並書面查驗資格、簽承接協議。

Q9怎麼確認接手續建業者的資格?

查驗其營造業登記證書的等級與類別與原業者相符,並在承接協議中釐清保固責任歸屬。

Q10對撤照或停業處分不服怎麼救濟?多久內?

得提起訴願,應於處分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出(訴願法第14條),逾期喪失救濟機會。

Q11撤銷登記 vs 廢止登記 vs 停業處分差在哪?

三者都從送達次日起喪失承攬新工程資格,但停業有期限可恢復,撤銷與廢止登記則是退出市場,嚴重度遞增。

Q12已開工 vs 未開工工程處理方式差在哪?

已開工走但書可委同等級業者續建至竣工;未開工不在保護範圍,承攬資格直接喪失須解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已開工未完成未開工得標
工程狀態可委由同等級類別業者續建至竣工承攬資格直接喪失,須解約
法律依據第 21 條但書第 21 條本文(不得再行承攬)
處理重點查驗接手業者資格、簽承接協議、釐清保固通知定作人、協商降低違約金
風險接手業者資格不符致續建無效誤判為可續建而違法再承攬

已開工未完成

工程狀態
可委由同等級類別業者續建至竣工
法律依據
第 21 條但書
處理重點
查驗接手業者資格、簽承接協議、釐清保固
風險
接手業者資格不符致續建無效

未開工得標

工程狀態
承攬資格直接喪失,須解約
法律依據
第 21 條本文(不得再行承攬)
處理重點
通知定作人、協商降低違約金
風險
誤判為可續建而違法再承攬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建設業法第29条の3(許可の取消し等に伴う施工中の建設工事の措置)
韓國건설산업기본법 제83조(등록말소·영업정지 처분)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资质等级承揽限制)
德國GewO § 35(Gewerbeuntersagung)
美國Cal. Bus. & Prof. Code § 7090 et seq.(州級承包商執照之撤銷/停權,各州規定不一)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920113 制定)

營造業經撤銷登記、廢止登記或受停業之處分者,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不得再行承攬工程。但已施工而未完成之工程,得委由營造業符合原登記等級、類別者,繼續施工至竣工為止。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送達名詞
  • 承攬名詞
(0920113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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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造業法第 21 條規定:「營造業經撤銷登記、廢止登記或受停業之處分者,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不得再行承攬工程。但已施工而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造業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營造業法第 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