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營造業法22

快速跳轉

綜合營造業應結合依法具有規劃、設計資格者,始得以統包方式承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營造業法第22條規定,綜合營造業須先結合具規劃、設計資格者(建築師或技師),才能以統包方式承攬工程。

Q · 綜合營造業可以自己單獨接統包案嗎?

不行,須先結合合格設計資格者

依營造業法第22條,綜合營造業要以統包方式承攬,必須先結合「依法具有規劃、設計資格者」,也就是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公司內部工程師掛名不能取代此法定資格;未結合即投統包標,資格審查階段就會被刷掉,得標後才被發現也可能影響合約效力。

白話解讀

想用一紙合約把『設計』和『施工』整碗端走、一手包給業主的統包模式,聽起來是大廠才玩得起的遊戲。但這條設了一道隱形閘門:綜合營造業不能自己單獨玩統包,必須先『結合依法具有規劃、設計資格者』(建築師或專業技師),才有資格用統包方式承攬。換句話說,光有施工能力遠遠不夠,沒把合格的設計端綁進團隊,你連投統包案的門票都拿不到。對發包方而言,這道閘門保證了統包廠商背後一定站著合格的設計專業,不是隨便一家工程公司就敢包山包海。

法律定性

營造業法第22條為統包承攬的資格門檻規範:綜合營造業若欲採設計與施工一次發包的統包方式承攬工程,必須先結合具備法定規劃、設計資格者(建築師或專業技師),以確保統包團隊背後有合格設計專業把關。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統包到底是什麼?跟一般發包差在哪?

統包是把工程的設計與施工交給同一廠商一次包辦,業主只面對一個窗口;一般發包則是設計、施工分開找不同廠商。營造業法第22條要求綜合營造業要玩統包,必須先結合具規劃設計資格者。內行人提示:統包對業主最大好處是介面整合、責任歸一,但議價與監督空間變小,發包前更要查清楚對方設計團隊是否真的合格。

Q2綜合營造業自己有工程師,還需要另外結合建築師嗎?

需要。第22條要的是依法具有規劃、設計資格者,也就是領有執照的建築師或專業技師,公司內部工程師的職稱不能取代這個法定資格。內行人提示:結合不是掛名,建築師或技師要實際對設計負責,否則一旦被認定是借牌或形式結合,統包資格與相關處分風險會一起找上門。

Q3沒結合設計資格者就投統包標會怎樣?

資格審查階段就可能被刷掉;若得標後才被發現不符資格,依招標文件及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可能遭撤銷得標或解約。內行人提示:實務上資格爭議常卡在結合協議書是否實質有效,建議投標前即備妥協議書與設計者執業證明,並確認證照現行有效。

Q4綜合營造業統包資格是什麼?

依第22條,綜合營造業要統包,須先結合合格的規劃設計資格者,光有施工能力不夠。

Q5統包跟一般發包差在哪?

統包是設計加施工交同一廠商一次包辦、單一窗口;一般發包是設計施工分開找不同廠商。

Q6什麼叫依法具有規劃設計資格者?

依建築師法、技師法領有執照、得合法執行規劃設計業務的建築師或專業技師。

Q7綜合營造業是什麼?

得承攬土木、建築及其相關綜合工程的營造業類別,是統包資格的前提身分。

Q8綜合營造業怎麼取得統包資格?

尋找合格建築師或技師、簽結合協議書、備齊執業證明,投標時一併提出通過資格審查。

Q9投統包標前要準備哪些文件?

與建築師或技師的結合協議書、設計者執業證明,並確認證照現行有效。

Q10怎麼驗證承攬廠商真的結合了設計資格者?

查驗建築師或技師證照、結合協議書,並於合約載明設計責任歸屬與瑕疵擔保。

Q11業主發包統包要注意什麼成本?

統包介面整合省溝通成本,但議價監督空間變小,須事前查清設計團隊資格避免事後爭議。

Q12統包 vs 聯合承攬差在哪?

統包是設計施工一次發包(第22條);聯合承攬是多家共同具名簽約共負契約責任(第24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統包(第22條)一般發包
發包對象設計+施工同一廠商設計、施工分開不同廠商
業主窗口單一窗口、責任歸一多窗口、介面協調成本高
綜合營造業資格須結合規劃設計資格者依承攬類別自行施工即可
業主議價監督空間較小較大

統包(第22條)

發包對象
設計+施工同一廠商
業主窗口
單一窗口、責任歸一
綜合營造業資格
須結合規劃設計資格者
業主議價監督空間
較小

一般發包

發包對象
設計、施工分開不同廠商
業主窗口
多窗口、介面協調成本高
綜合營造業資格
依承攬類別自行施工即可
業主議價監督空間
較大

立法沿革 1

(0920113 制定)

綜合營造業應結合依法具有規劃、設計資格者,始得以統包方式承攬。

立法理由綜合營造業統包之承攬方式,得結合依法具有規劃、設計資格者,共同為之。對工程品質提升及營造業之健全發展將產生積極的效果。

  • 承攬名詞
(0920113 制定)

綜合營造業統包之承攬方式,得結合依法具有規劃、設計資格者,共同為之。對工程品質提升及營造業之健全發展將產生積極的效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營造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造業法第 22 條規定:「綜合營造業應結合依法具有規劃、設計資格者,始得以統包方式承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造業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營造業法第 2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