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營造業應結合依法具有規劃、設計資格者,始得以統包方式承攬。
重點摘要營造業法第22條規定,綜合營造業須先結合具規劃、設計資格者(建築師或技師),才能以統包方式承攬工程。
Q · 綜合營造業可以自己單獨接統包案嗎?
不行,須先結合合格設計資格者
依營造業法第22條,綜合營造業要以統包方式承攬,必須先結合「依法具有規劃、設計資格者」,也就是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公司內部工程師掛名不能取代此法定資格;未結合即投統包標,資格審查階段就會被刷掉,得標後才被發現也可能影響合約效力。
想用一紙合約把『設計』和『施工』整碗端走、一手包給業主的統包模式,聽起來是大廠才玩得起的遊戲。但這條設了一道隱形閘門:綜合營造業不能自己單獨玩統包,必須先『結合依法具有規劃、設計資格者』(建築師或專業技師),才有資格用統包方式承攬。換句話說,光有施工能力遠遠不夠,沒把合格的設計端綁進團隊,你連投統包案的門票都拿不到。對發包方而言,這道閘門保證了統包廠商背後一定站著合格的設計專業,不是隨便一家工程公司就敢包山包海。
營造業法第22條為統包承攬的資格門檻規範:綜合營造業若欲採設計與施工一次發包的統包方式承攬工程,必須先結合具備法定規劃、設計資格者(建築師或專業技師),以確保統包團隊背後有合格設計專業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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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包是把工程的設計與施工交給同一廠商一次包辦,業主只面對一個窗口;一般發包則是設計、施工分開找不同廠商。營造業法第22條要求綜合營造業要玩統包,必須先結合具規劃設計資格者。內行人提示:統包對業主最大好處是介面整合、責任歸一,但議價與監督空間變小,發包前更要查清楚對方設計團隊是否真的合格。
需要。第22條要的是依法具有規劃、設計資格者,也就是領有執照的建築師或專業技師,公司內部工程師的職稱不能取代這個法定資格。內行人提示:結合不是掛名,建築師或技師要實際對設計負責,否則一旦被認定是借牌或形式結合,統包資格與相關處分風險會一起找上門。
資格審查階段就可能被刷掉;若得標後才被發現不符資格,依招標文件及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可能遭撤銷得標或解約。內行人提示:實務上資格爭議常卡在結合協議書是否實質有效,建議投標前即備妥協議書與設計者執業證明,並確認證照現行有效。
依第22條,綜合營造業要統包,須先結合合格的規劃設計資格者,光有施工能力不夠。
統包是設計加施工交同一廠商一次包辦、單一窗口;一般發包是設計施工分開找不同廠商。
依建築師法、技師法領有執照、得合法執行規劃設計業務的建築師或專業技師。
得承攬土木、建築及其相關綜合工程的營造業類別,是統包資格的前提身分。
尋找合格建築師或技師、簽結合協議書、備齊執業證明,投標時一併提出通過資格審查。
與建築師或技師的結合協議書、設計者執業證明,並確認證照現行有效。
查驗建築師或技師證照、結合協議書,並於合約載明設計責任歸屬與瑕疵擔保。
統包介面整合省溝通成本,但議價監督空間變小,須事前查清設計團隊資格避免事後爭議。
統包是設計施工一次發包(第22條);聯合承攬是多家共同具名簽約共負契約責任(第24條)。
| 比較面向 | 統包(第22條) | 一般發包 |
|---|---|---|
| 發包對象 | 設計+施工同一廠商 | 設計、施工分開不同廠商 |
| 業主窗口 | 單一窗口、責任歸一 | 多窗口、介面協調成本高 |
| 綜合營造業資格 | 須結合規劃設計資格者 | 依承攬類別自行施工即可 |
| 業主議價監督空間 | 較小 | 較大 |
綜合營造業應結合依法具有規劃、設計資格者,始得以統包方式承攬。
立法理由綜合營造業統包之承攬方式,得結合依法具有規劃、設計資格者,共同為之。對工程品質提升及營造業之健全發展將產生積極的效果。
綜合營造業統包之承攬方式,得結合依法具有規劃、設計資格者,共同為之。對工程品質提升及營造業之健全發展將產生積極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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