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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營造業承攬工程,應依其承攬造價限額及工程規模範圍辦理;其一定期間承攬總額,不得超過淨值二十倍。
  2. 前項承攬造價限額之計算方式、工程規模範圍及一定期間之認定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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