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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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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營造業聯合承攬工程時,應共同具名簽約,並檢附聯合承攬協議書,共負工程契約之責。
  2. 2.前項聯合承攬協議書內容包括如下: 一、工作範圍。 二、出資比率。 三、權利義務。
  3. 3.參與聯合承攬之營造業,其承攬限額之計算,應受前條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營造業法第24條規定,營造業聯合承攬工程須共同具名簽約、檢附聯合承攬協議書並共負契約之責,協議書須載明工作範圍、出資比率與權利義務。

Q · 聯合承攬其中一家做爛了,業主可以找我賠全部嗎?

可以。法律規定各家共負契約之責

依營造業法第24條,聯合承攬的營造業對業主「共負工程契約之責」,業主不必先釐清是哪一家施工出包,可以向任一家求償全部。你對外賠付後,再依聯合承攬協議書約定的出資比率與權利義務,向其他夥伴內部求償分擔。

白話解讀

兩家以上的營造業想合力吃下一個太大、一家吞不下的工程,這條告訴你怎麼做才合法、出事時誰要扛。三個要件缺一不可:共同具名簽約、檢附聯合承攬協議書、共同負擔工程契約的責任。最關鍵的是『共負契約之責』:對發包方來說,不管工程是哪一家搞砸的,聯合承攬的每一家都要負責,你可以挑任何一家求償。而協議書必須白紙黑字寫清三件事,工作範圍、出資比率、權利義務,這份協議書就是日後夥伴翻臉時,分清楚誰該扛多少的唯一依據。另外,幾家聯手不代表規模可以無限放大,承攬限額仍要準用第23條計算。

法律定性

營造業法第24條規範營造業聯合承攬制度:多家營造業聯合承接工程時,須共同具名簽約並檢附載明工作範圍、出資比率、權利義務的聯合承攬協議書,對業主共負工程契約之責,且承攬限額計算須受第23條限制。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聯合承攬其中一家做爛了,為什麼要我賠?

因為第24條規定參與聯合承攬的營造業要共負工程契約之責,對業主而言是一個整體,業主不必先釐清是誰做壞的,可向任一家求償。你對外賠付後,可依協議書出資比率向出包夥伴追償,所以協議書的出資比率與權利義務兩欄攸關你最後實際吞多少,簽約時務必逐字談清楚。

Q2聯合承攬的協議書一定要寫哪些東西?

第24條第二項明定三項必載:一、工作範圍;二、出資比率;三、權利義務。少任何一項都不完整。聰明做法是再加上責任分擔與內部求償、退場與接手機制,因為真正會翻臉的點往往在法定三項沒涵蓋到的地方。

Q3聯合承攬的承攬限額怎麼算?

依第24條第三項準用第23條,承攬限額受各家承攬造價限額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限制。意思是夥伴的淨值也一起算進來,聯手不代表規模可以無限放大。

Q4營造業法第24條是什麼?

規範多家營造業聯合承攬工程的程序與責任:共同具名、檢附協議書、共負契約之責。

Q5共負工程契約之責是什麼意思?

聯合承攬各家對業主構成責任整體,業主可向任一家求償全部,不分是誰施工出包,性質近於連帶責任。

Q6聯合承攬協議書必載哪三項?

工作範圍、出資比率、權利義務;少任一項都不完整,這三欄是日後翻臉分帳的依據。

Q7聯合承攬和統包承攬差在哪?

聯合承攬是多家共負責任合接一案(§24),統包是綜合營造業結合設計資格一家承攬(§22)。

Q8聯合承攬其中一家出包,業主怎麼求償?

確認聯合承攬關係 → 依共負之責向任一家(優先挑最有資力者)主張全部 → 調協議書釐清分擔,無須逐家起訴。

Q9對外賠完怎麼向夥伴追回分擔額?

依聯合承攬協議書出資比率向其他夥伴求償;未約定時依實際出資與過失比例主張,保全協議書與施工分工紀錄。

Q10聯合承攬協議書出資比率怎麼寫才保護自己?

把出資比率與責任分擔逐項寫死,並加列責任分擔與內部求償、退場與接手機制,比事後主張「那段不是我做的」有力百倍。

Q11聯合承攬 vs 統包承攬哪個責任重?

聯合承攬各家共負契約之責(連帶風險高),統包由承攬人自負,聯合承攬的對外責任綑綁更緊。

Q12聯合承攬 vs 轉交工程差在哪?

聯合承攬是多家共同具名共負責(§24),轉交工程是綜合營造業把專業項目交專業營造業、原承攬人仍負完成責任(§25)。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聯合承攬(§24)統包承攬(§22)轉交工程(§25)
法條第24條第22條第25條
型態多家共同具名合接一案綜合營造業結合設計資格承攬綜合營造業將專業項目交專業營造業
對業主責任各家共負契約之責(連帶)承攬人負責原承攬人仍負完成責任
承攬限額準用第23條依第23條依第23條

聯合承攬(§24)

法條
第24條
型態
多家共同具名合接一案
對業主責任
各家共負契約之責(連帶)
承攬限額
準用第23條

統包承攬(§22)

法條
第22條
型態
綜合營造業結合設計資格承攬
對業主責任
承攬人負責
承攬限額
依第23條

轉交工程(§25)

法條
第25條
型態
綜合營造業將專業項目交專業營造業
對業主責任
原承攬人仍負完成責任
承攬限額
依第23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建設業法上の「共同企業体(JV)」制度(※條號外的業界制度,非單一條文對應)
韓國건설산업기본법상 공동도급(공동수급체) 제도(※制度層級,非單一條文)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7条(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各方承担连带责任)
德國Bau-ARGE(Arbeitsgemeinschaft)— BGB-Gesellschaft 為基礎的營建聯合體(※制度,非單一條文)
法國Groupement momentané d'entreprises (GME)(※業界制度,非法典條文)
美國Construction Joint Venture (JV)(普通法契約/合夥制度,無對應成文條號)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20113 制定)

營造業聯合承攬工程時,應共同具名簽約,並檢附聯合承攬協議書,共負工程契約之責。   前項聯合承攬協議書內容包括如下:   一、工作範圍。   二、出資比率。   三、權利義務。   參與聯合承攬之營造業,其承攬限額之計算,應受前條之限制。

立法理由基於整合資源、彙集財務與技術能力及分散風險之目的,明定綜合營造業聯合承攬之法規規定,及聯合承攬協議書之內容。

(0920113 制定)

基於整合資源、彙集財務與技術能力及分散風險之目的,明定綜合營造業聯合承攬之法規規定,及聯合承攬協議書之內容。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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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造業法第 24 條規定:「營造業聯合承攬工程時,應共同具名簽約,並檢附聯合承攬協議書,共負工程契約之責。前項聯合承攬協議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造業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營造業法第 2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