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營造業法第24條規定,營造業聯合承攬工程須共同具名簽約、檢附聯合承攬協議書並共負契約之責,協議書須載明工作範圍、出資比率與權利義務。
Q · 聯合承攬其中一家做爛了,業主可以找我賠全部嗎?
可以。法律規定各家共負契約之責
依營造業法第24條,聯合承攬的營造業對業主「共負工程契約之責」,業主不必先釐清是哪一家施工出包,可以向任一家求償全部。你對外賠付後,再依聯合承攬協議書約定的出資比率與權利義務,向其他夥伴內部求償分擔。
兩家以上的營造業想合力吃下一個太大、一家吞不下的工程,這條告訴你怎麼做才合法、出事時誰要扛。三個要件缺一不可:共同具名簽約、檢附聯合承攬協議書、共同負擔工程契約的責任。最關鍵的是『共負契約之責』:對發包方來說,不管工程是哪一家搞砸的,聯合承攬的每一家都要負責,你可以挑任何一家求償。而協議書必須白紙黑字寫清三件事,工作範圍、出資比率、權利義務,這份協議書就是日後夥伴翻臉時,分清楚誰該扛多少的唯一依據。另外,幾家聯手不代表規模可以無限放大,承攬限額仍要準用第23條計算。
營造業法第24條規範營造業聯合承攬制度:多家營造業聯合承接工程時,須共同具名簽約並檢附載明工作範圍、出資比率、權利義務的聯合承攬協議書,對業主共負工程契約之責,且承攬限額計算須受第23條限制。
因為第24條規定參與聯合承攬的營造業要共負工程契約之責,對業主而言是一個整體,業主不必先釐清是誰做壞的,可向任一家求償。你對外賠付後,可依協議書出資比率向出包夥伴追償,所以協議書的出資比率與權利義務兩欄攸關你最後實際吞多少,簽約時務必逐字談清楚。
第24條第二項明定三項必載:一、工作範圍;二、出資比率;三、權利義務。少任何一項都不完整。聰明做法是再加上責任分擔與內部求償、退場與接手機制,因為真正會翻臉的點往往在法定三項沒涵蓋到的地方。
依第24條第三項準用第23條,承攬限額受各家承攬造價限額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限制。意思是夥伴的淨值也一起算進來,聯手不代表規模可以無限放大。
規範多家營造業聯合承攬工程的程序與責任:共同具名、檢附協議書、共負契約之責。
聯合承攬各家對業主構成責任整體,業主可向任一家求償全部,不分是誰施工出包,性質近於連帶責任。
工作範圍、出資比率、權利義務;少任一項都不完整,這三欄是日後翻臉分帳的依據。
聯合承攬是多家共負責任合接一案(§24),統包是綜合營造業結合設計資格一家承攬(§22)。
確認聯合承攬關係 → 依共負之責向任一家(優先挑最有資力者)主張全部 → 調協議書釐清分擔,無須逐家起訴。
依聯合承攬協議書出資比率向其他夥伴求償;未約定時依實際出資與過失比例主張,保全協議書與施工分工紀錄。
把出資比率與責任分擔逐項寫死,並加列責任分擔與內部求償、退場與接手機制,比事後主張「那段不是我做的」有力百倍。
聯合承攬各家共負契約之責(連帶風險高),統包由承攬人自負,聯合承攬的對外責任綑綁更緊。
聯合承攬是多家共同具名共負責(§24),轉交工程是綜合營造業把專業項目交專業營造業、原承攬人仍負完成責任(§25)。
| 比較面向 | 聯合承攬(§24) | 統包承攬(§22) | 轉交工程(§25) |
|---|---|---|---|
| 法條 | 第24條 | 第22條 | 第25條 |
| 型態 | 多家共同具名合接一案 | 綜合營造業結合設計資格承攬 | 綜合營造業將專業項目交專業營造業 |
| 對業主責任 | 各家共負契約之責(連帶) | 承攬人負責 | 原承攬人仍負完成責任 |
| 承攬限額 | 準用第23條 | 依第23條 | 依第2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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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聯合承攬工程時,應共同具名簽約,並檢附聯合承攬協議書,共負工程契約之責。 前項聯合承攬協議書內容包括如下: 一、工作範圍。 二、出資比率。 三、權利義務。 參與聯合承攬之營造業,其承攬限額之計算,應受前條之限制。
立法理由基於整合資源、彙集財務與技術能力及分散風險之目的,明定綜合營造業聯合承攬之法規規定,及聯合承攬協議書之內容。
基於整合資源、彙集財務與技術能力及分散風險之目的,明定綜合營造業聯合承攬之法規規定,及聯合承攬協議書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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