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營造業法第25條規定綜合營造業可將工程轉交專業營造業,但施工責任仍由原承攬商負責,受轉交者就轉交部分負連帶責任。
Q · 工程轉交出去後,原本的營造廠還要負責嗎?
要。原承攬的綜合營造業仍負施工責任,受轉交者就該部分負連帶責任
依營造業法第25條第一項,綜合營造業除約定須自行施工者外,得將營繕或專業工程轉交專業營造業承攬,但轉交工程的施工責任仍由原綜合營造業負責,受轉交的專業營造業僅就轉交部分負連帶責任。對定作人而言可向兩家一起求償;對綜合營造業而言,轉交不等於卸責。
綜合營造業接到工程後,除非和業主約好要自己施工,否則可以把營繕工程或專業工程項目『轉交』給專業營造業承做。聽起來就是分包,但這條藏了兩個關鍵。第一,責任不會因為轉交就甩掉:施工責任仍由原承攬的綜合營造業負責,受轉交的專業營造業只就它做的那部分負連帶責任,業主兩家都能追。第二,如果轉交契約有向業主報備、受轉交業者有申請記載於工程承攬手冊、並且綜合營造業就轉交部分設定權利質權給對方,那麼民法第513條的抵押權和第816條因添附而生的請求權,會延伸到綜合營造業對業主的價金或報酬請求權上,這是專門替下游專業營造業設計的『領得到錢』後門。
營造業法第25條為轉交工程規範,明定綜合營造業得將營繕或專業工程項目轉交專業營造業承攬,惟施工責任仍歸原承攬之綜合營造業,受轉交者就轉交部分負連帶責任;並就符合報備、記載工程承攬手冊及設定權利質權者,使民法第513條抵押權與第816條添附請求權延伸至綜合營造業對定作人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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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條件可以。若轉交契約已向業主報備、你已申請記載於工程承攬手冊、且綜合營造業就轉交部分設定權利質權給你,依第25條第二項,民法第513條抵押權與第816條請求權會延伸到大包商對業主的價金或報酬請求權上,你才有直接向業主求償的法律基礎。內行人提示:這三件事要在承接工程時就做齊,事後幾乎補不回來。
要。第25條第一項明訂轉交工程的施工責任仍由原承攬的綜合營造業負責,受轉交的專業營造業只就轉交部分負連帶責任。內行人提示:對業主而言是雙重保障,可以兩家一起追;綜合營造業想靠轉交把責任整碗推給下游行不通。
轉交與一般分包概念相近,但本條明定施工責任不因轉交而移轉,並附帶權利質權保障機制。與定作人約定須自行施工的部分則不得轉交。內行人提示:契約裡若有自行施工約款卻擅自轉交,可能另生違約責任。
綜合營造業把承攬的營繕或專業工程交給專業營造業承做,但施工責任不隨之移轉的承攬型態。
原綜合營造業負施工總責,受轉交者只就『自己做的轉交部分』負連帶責任,不是全部工程。
記載營造業承攬工程實績與履約的官方手冊,是本條下游業者主張權利質權延伸的要件之一。
綜合營造業就轉交部分對下游設定權利質權後,下游才能讓民法513抵押權及於業主應付價金。
確認是否已報備、記載承攬手冊、設定權利質權,齊備就主張民法513抵押權及816請求權及於業主價金。
承接當下要求:轉交契約報備業主 → 申請記載工程承攬手冊 → 綜合營造業就轉交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三件一次做齊。
就業主應付價金聲請假扣押保全,避免款項在求償前被原承攬商提走。
先釐清瑕疵是否落在轉交部分,再依轉交契約向受轉交者就其連帶部分求償分擔,保全契約與手冊記載。
轉交是原承攬商負總責、受轉交者負部分連帶;聯合承攬是共同具名簽約、各成員共負契約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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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營造業承攬之營繕工程或專業工程項目,除與定作人約定需自行施工者外,得交由專業營造業承攬,其轉交工程之施工責任,由原承攬之綜合營造業負責,受轉交之專業營造業並就轉交部分,負連帶責任。 轉交工程之契約報備於定作人且受轉交之專業營造業已申請記載於工程承攬手冊,並經綜合營造業就轉交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受轉交專業營造業者,民法第五百十三條之抵押權及第八百十六條因添附而生之請求權,及於綜合營造業對於定作人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 專業營造業除依第一項規定承攬受轉交之工程外,得依其登記之專業工程項目,向定作人承攬專業工程及該工程之必要相關營繕工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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