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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4004304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4 年 11 月 17 日

要旨

有關是否違反行政罰法中之一事不二罰原則

主旨

營造業前於經濟部申請繼續停業登記時,經依公司第 387 條規定處予罰款在案。倘再向營造業法主管機關申請停業登記,如再依營造業法第 55條規定處以罰鍰,是否違反行政罰法中之一事不二罰原則一案,本部意見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署 94 年 10 月 31 日營授辦建字第 0943580735 號函。

二、按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如因行為單一,且違反數個規定之效果均為種類相同之罰鍰,從其一重處罰已足達成行政目的時,僅得裁處一個罰鍰 (司法院釋字第 503 號解釋參照)94 年 2 月 5 日公布,訂於 95 年 2 月 5 日施行之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此一行為不二罰,係指同一人不能以同一行為而受二次以上之處罰而言。

三、本件營造業因停業未辦理停業登記 (公司法第 387 條第 4 項、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 10 條參照) ,經公司法主管機關依公司第387 條第 6 項規定裁罰,其對象為「代表公司之負責人」,營造業因同一停業行為未依營造業法第 20 條規定將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送繳主管機關註記,營造業主管機關依營造業法第 55 條第1 項第 4 款規定對違法之營造業裁罰,其裁罰對象為「營造業」,二者裁罰之對象既不相同,並無前揭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4004304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4 年 11 月 17 日發布,要旨:有關是否違反行政罰法中之一事不二罰原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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