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營造業法第27條規定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記載十一款事項,從當事人、金額、工期到物價調整、爭議處理、違約賠償,皆為法定應記載。
Q · 工程合約一定要寫哪些東西才合法?
依第27條十一款法定應記載事項逐項核對即可
依營造業法第27條,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記載十一款事項:當事人、工程名稱地點內容、承攬金額付款方式、開工完工日期與工期計算、契約變更處理、物價指數調整、爭議處理方式、驗收及保固、工程品管、違約損害賠償、契約終止解除。缺漏不當然使契約無效,但會回到民法承攬一般規定補充,對發包方未必有利,故簽約前應逐項核對要求補齊。
工程糾紛最常見的悲劇,是事情做到一半才發現「當初合約根本沒寫」。第27條把這個漏洞補起來:它列出營繕工程承攬契約「必須」記載的十一件事,從當事人、金額、工期、契約變更、物價調整,到爭議處理、驗收保固、違約賠償,全部點名。這不是建議清單,是法定應記載事項。對你的意義是:當你拿到一份語焉不詳的工程合約,你不是只能任人擺布,你手上有一把標準尺,可以逐項核對「這十一項它寫了沒、寫清楚了沒」。少寫一項,談判時就是你的施力點。尤其第六款的物價指數調整和第七款的爭議處理,是最容易被省略、卻在後期最會出事的兩項。
營造業法第27條為營繕工程承攬契約之法定應記載事項規範,列舉十一款契約必載內容(自當事人、金額、工期至物價調整、爭議處理、違約賠償),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實施辦法,目的在替資訊弱勢之發包方建立契約最低保障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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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原則上仍然有效,缺漏不會讓整份契約當然無效,但缺的部分會回到民法承攬的一般規定來補充,對你不一定有利。第27條的價值在於給你一份要求對方補齊的法定清單。與其事後靠民法兜,不如簽約前就逐條核對、要求補上,特別是物價調整和違約賠償。
它約定當鋼筋、水泥等材料價格大幅波動時,工程款要不要、怎麼跟著調整。工期長的工程一旦遇上原物料漲價,這條決定多出來的成本誰吸收。沒約定時承攬人通常得自行承擔。把調整觸發門檻和計算公式寫死,比只寫依物價調整這種空話有用十倍。
規定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記載的十一款法定事項,是發包方逐項核對合約完整性的標準清單。
當事人、工程名稱地點內容、金額付款、工期、契約變更、物價調整、爭議處理、驗收保固、品管、違約賠償、終止解除。
法律明定契約必須涵蓋的項目,目的在保障資訊弱勢的發包方,缺漏可要求補列。
指依本條授權訂定的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實施辦法,細化各款記載內容。
拿到草約後對照第27條十一款逐項勾選,缺漏處圈出並要求書面補列。
簽約前主張第27條為法定應記載事項,逐條要求補列並寫具體公式金額。
寫明依哪個指數、漲跌幾%才啟動、計算公式,避免只寫依物價調整的空話。
寫明明確賠償公式或數字(如逾期日罰金、缺失扣款),含糊其詞等於沒寫難以執行。
民法是契約缺漏的補充預設,第27條是事前要求契約必須涵蓋的法定最低範圍。
仲裁通常較快且保密但費用可能高,訴訟為未約定時的預設,差距大須於第七款明文約定。
| 比較面向 | litigation_訴訟 | arbitration_仲裁 |
|---|---|---|
| 爭議解決速度 | 三審可能數年 | 通常較快、一審終結 |
| 成本 | 裁判費約請求額1.1%+律師費 | 仲裁費可能較高但時間成本低 |
| 公開性 | 判決原則公開 | 程序不公開、保密性高 |
| 選擇時點 | 未約定時的預設 | 須於契約第七款明文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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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繕工程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契約之當事人。 二、工程名稱、地點及內容。 三、承攬金額、付款日期及方式。 四、工程開工日期、完工日期及工期計算方式。 五、契約變更之處理。 六、依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之規定。 七、契約爭議之處理方式。 八、驗收及保固之規定。 九、工程品管之規定。 十、違約之損害賠償。 十一、契約終止或解除之規定。 前項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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