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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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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營繕工程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契約之當事人。 二、工程名稱、地點及內容。 三、承攬金額、付款日期及方式。 四、工程開工日期、完工日期及工期計算方式。 五、契約變更之處理。 六、依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之規定。 七、契約爭議之處理方式。 八、驗收及保固之規定。 九、工程品管之規定。 十、違約之損害賠償。 十一、契約終止或解除之規定。
  2. 2.前項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營造業法第27條規定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記載十一款事項,從當事人、金額、工期到物價調整、爭議處理、違約賠償,皆為法定應記載。

Q · 工程合約一定要寫哪些東西才合法?

依第27條十一款法定應記載事項逐項核對即可

依營造業法第27條,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記載十一款事項:當事人、工程名稱地點內容、承攬金額付款方式、開工完工日期與工期計算、契約變更處理、物價指數調整、爭議處理方式、驗收及保固、工程品管、違約損害賠償、契約終止解除。缺漏不當然使契約無效,但會回到民法承攬一般規定補充,對發包方未必有利,故簽約前應逐項核對要求補齊。

白話解讀

工程糾紛最常見的悲劇,是事情做到一半才發現「當初合約根本沒寫」。第27條把這個漏洞補起來:它列出營繕工程承攬契約「必須」記載的十一件事,從當事人、金額、工期、契約變更、物價調整,到爭議處理、驗收保固、違約賠償,全部點名。這不是建議清單,是法定應記載事項。對你的意義是:當你拿到一份語焉不詳的工程合約,你不是只能任人擺布,你手上有一把標準尺,可以逐項核對「這十一項它寫了沒、寫清楚了沒」。少寫一項,談判時就是你的施力點。尤其第六款的物價指數調整和第七款的爭議處理,是最容易被省略、卻在後期最會出事的兩項。

法律定性

營造業法第27條為營繕工程承攬契約之法定應記載事項規範,列舉十一款契約必載內容(自當事人、金額、工期至物價調整、爭議處理、違約賠償),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實施辦法,目的在替資訊弱勢之發包方建立契約最低保障範圍。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對方給的合約少了好幾項第27條的內容,合約還有效嗎?

合約原則上仍然有效,缺漏不會讓整份契約當然無效,但缺的部分會回到民法承攬的一般規定來補充,對你不一定有利。第27條的價值在於給你一份要求對方補齊的法定清單。與其事後靠民法兜,不如簽約前就逐條核對、要求補上,特別是物價調整和違約賠償。

Q2第六款的物價指數調整到底是什麼,為什麼重要?

它約定當鋼筋、水泥等材料價格大幅波動時,工程款要不要、怎麼跟著調整。工期長的工程一旦遇上原物料漲價,這條決定多出來的成本誰吸收。沒約定時承攬人通常得自行承擔。把調整觸發門檻和計算公式寫死,比只寫依物價調整這種空話有用十倍。

Q3營造業法第27條是什麼?

規定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記載的十一款法定事項,是發包方逐項核對合約完整性的標準清單。

Q4工程合約應記載哪十一款事項?

當事人、工程名稱地點內容、金額付款、工期、契約變更、物價調整、爭議處理、驗收保固、品管、違約賠償、終止解除。

Q5什麼叫法定應記載事項?

法律明定契約必須涵蓋的項目,目的在保障資訊弱勢的發包方,缺漏可要求補列。

Q6第27條第二項實施辦法是什麼?

指依本條授權訂定的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實施辦法,細化各款記載內容。

Q7工程合約怎麼核對才不吃虧?

拿到草約後對照第27條十一款逐項勾選,缺漏處圈出並要求書面補列。

Q8合約缺漏怎麼要求對方補?

簽約前主張第27條為法定應記載事項,逐條要求補列並寫具體公式金額。

Q9物價調整條款怎麼寫才有效?

寫明依哪個指數、漲跌幾%才啟動、計算公式,避免只寫依物價調整的空話。

Q10違約損害賠償金額怎麼約定?

寫明明確賠償公式或數字(如逾期日罰金、缺失扣款),含糊其詞等於沒寫難以執行。

Q11第27條 vs 民法承攬規定差在哪?

民法是契約缺漏的補充預設,第27條是事前要求契約必須涵蓋的法定最低範圍。

Q12爭議處理選訴訟還是仲裁?

仲裁通常較快且保密但費用可能高,訴訟為未約定時的預設,差距大須於第七款明文約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litigation_訴訟arbitration_仲裁
爭議解決速度三審可能數年通常較快、一審終結
成本裁判費約請求額1.1%+律師費仲裁費可能較高但時間成本低
公開性判決原則公開程序不公開、保密性高
選擇時點未約定時的預設須於契約第七款明文約定

litigation_訴訟

爭議解決速度
三審可能數年
成本
裁判費約請求額1.1%+律師費
公開性
判決原則公開
選擇時點
未約定時的預設

arbitration_仲裁

爭議解決速度
通常較快、一審終結
成本
仲裁費可能較高但時間成本低
公開性
程序不公開、保密性高
選擇時點
須於契約第七款明文約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建設業法 第19条(建設工事の請負契約の内容・書面記載事項)
韓國건설산업기본법 제22조(건설공사에 관한 도급계약의 원칙)
中國建筑法 第15条(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20113 制定)

營繕工程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契約之當事人。   二、工程名稱、地點及內容。   三、承攬金額、付款日期及方式。   四、工程開工日期、完工日期及工期計算方式。   五、契約變更之處理。   六、依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之規定。   七、契約爭議之處理方式。   八、驗收及保固之規定。   九、工程品管之規定。   十、違約之損害賠償。   十一、契約終止或解除之規定。   前項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承攬契約名詞
  • 承攬名詞
  • 損害賠償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920113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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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造業法第 27 條規定:「營繕工程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契約之當事人。 二、工程名稱、地點及內容。 三、承攬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造業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營造業法第 2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