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負責人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
重點摘要營造業法第28條規定,營造業負責人不得兼任其他營造業的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以防借牌與人頭公司。
Q · 營造業老闆可以同時當另一家營造公司的負責人嗎?
不行,營造業法第28條明文禁止
依營造業法第28條,營造業負責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營造業的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立法目的是讓每個工地都有實際可追溯的責任人,避免一人撐多家空殼、責任稀釋、現場無人把關。即使只是「掛名不做事」也違反本條,且掛名者仍須承擔該營造業的負責人責任。
有一種營造業界的潛規則叫「借牌」:沒有牌照的人,借一間合法營造業的名義去承攬工程,或者一個老闆同時掛好幾家公司的負責人,實際上人根本分身乏術。第28條就是專門堵這個的:營造業負責人,不能同時當另一家營造業的負責人,也不能去當別家的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為什麼這對你重要?因為當一個負責人同時掌管多家公司、或一人身兼數職,代表那些工地的品質和安全根本沒有人實際盯著。你住的房子、你走的橋、你孩子的學校,背後的營造業如果是「人頭公司」,出事的風險直接放大。這條看似只管業界內部,實際守護的是每一個使用建築物的人。
營造業法第28條為營造業責任專一性的禁止規定,明定營造業負責人不得兼任其他營造業的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目的在防止借牌、人頭公司與一人多職造成的責任稀釋與現場失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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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營造業法第28條禁止的正是這種兼任和掛名,而負責人在法律上要為該營造業的經營與工程承擔責任,不會因為「我沒實際做事」就免責。掛名等於把自己綁上對方所有工程的責任。內行人提示:別人請你掛名通常是因為他自己不符資格或想規避責任,出事時對方往往第一個把責任推給登記上的負責人。
可透過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和營造業主管機關的登記資訊,比對該負責人是否同時是其他營造業的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發現同一人掛多家,就是第28條的違規訊號。內行人提示:發包前花十分鐘查這個,比事後打官司省事太多,負責人身分重疊往往伴隨空殼、脫產風險。
不能。第28條一併禁止營造業負責人兼任其他營造業的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即使對方說「你只要掛名,現場我找別人顧」,這要求本身就踩線,掛名工地主任出事時要扛實質責任。內行人提示:現場管理職一旦掛名,工安事故的連帶責任最難切割。
不可以,營造業法第28條禁止營造業負責人兼任其他營造業的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
借牌是無資格者借合法營造業名義承攬工程,第28條的兼任禁止正是拆解借牌與人頭結構的工具。
登記負責人非實際經營者、用以規避資格或責任的空殼公司,負責人重複掛名常是其特徵。
其他營造業的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三者一併禁止。
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負責人姓名,反查是否同時掛多家營造業,並向主管機關查專任人員登記。
保留登記證據,可向工程所在地主管機關檢舉,並作為不予發包或解約評估依據。
當場拒絕成本最低,可直接告知對方此舉違反營造業法第28條,掛名者要承擔負責人責任。
立即停止違規兼任、主動向主管機關說明並辦理變更登記;若被冒名提出證據申辯更正。
第28條管負責人的兼任禁止,第34條管專任工程人員須繼續性從業、不得兼任他綜合營造業。
| 比較面向 | art28_負責人兼任禁止 | art34_專任工程人員 | art30_工地主任 |
|---|---|---|---|
| 規範對象 | 營造業負責人 | 專任工程人員 | 工地主任 |
| 禁止內容 | 不得為他家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 | 須繼續性從業、不得為定期契約、不得兼任他綜合營造業 | 一定規模工程施工期間應於工地置工地主任 |
| 核心目的 | 防人頭、責任專一 | 確保專業專任不分身 | 確保現場有人實際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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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負責人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
立法理由為建立營造業專業分工原則,專業技術由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負責,營造業負責人著眼於專職經營管理,爰明定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為建立營造業專業分工原則,專業技術由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負責,營造業負責人著眼於專職經營管理,爰明定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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