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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營造業承攬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其施工期間,應於工地置工地主任。
  2. 前項設置之工地主任於施工期間,不得同時兼任其他營造工地主任之業務。
  3. 第一項一定金額及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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