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營造業法第 31 條規定工地主任須具六款資格之一、領中央核發執業證,且每四年回訓,否則資格失效。
Q · 工地主任一定要有證照嗎?沒證能掛名嗎?
要。沒執業證或回訓過期都不能掛名
依營造業法第 31 條,工地主任必須符合六款學經歷資格之一,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合格或取得營造工程管理甲級技術士證,再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工地主任執業證,才能合法擔任。更關鍵的是第三項:取得執業證後每滿四年,須提出最近四年內的回訓證明,否則資格自動失效,不得繼續掛名。資深經驗只是取得資格的門檻之一,不是擔任職務的依據。
營建工地出事,第一個被攤開檢視的往往是工地主任這張證。很多人以為工地主任就是現場最會做、年資最久的老師傅,錯了。法律規定,沒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的工地主任執業證,你再資深都不能掛這個職稱上工。更關鍵的是這張證會過期:每滿四年,你必須提出最近四年內的回訓證明,沒回訓,證自動失效,你就不能再當工地主任。而且取得執業證有六條路,學歷越低、要求的工程經驗年資越長,從專科兩年到高中十年。這條決定了一件事:你家正在蓋的房子,現場那個負責的人,到底是法律認可的,還是公司隨便找人掛名的。
工地主任執業證是營造業法第 31 條設定的法定資格證明:須符合六款學歷加工程經驗路徑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合格或取得營造工程管理甲級技術士證後核發,並以每四年回訓一次維持效力。它決定一個施工現場的負責人是否為法律認可的合格人員,而非僅憑年資掛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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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看他的工地主任執業證,並確認證上姓名與本人一致、發證日起算未逾四年、有最近四年的回訓證明,三者缺一資格就有問題(第31條第1、3項)。實務上最常見的漏洞是一證掛多工地,同一個主任的名字同時出現在好幾個案場,這在法律上站不住腳。
不行。年資只是六款資格的其中一個門檻,你還必須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合格,或取得營造工程管理甲級技術士證,再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執業證才行(第31條第1項)。學歷越低要求年資越長,先確認自己走哪一款最快。
滿四年那天起,你若沒有最近四年內的回訓證明,就不能再擔任營造業的工地主任(第31條第3項)。這不是罰款問題,是資格直接失效。過期空窗期間公司若仍讓你掛名,等於整個工地人力配置違法。
營造業法第 31 條設定的法定執業資格,須符合六款學經歷路徑之一並領有中央核發執業證才能擔任。
學歷越高要求年資越短:專科以上二年、職校五年、高中職十年、普考及格二年、甲乙技術士三年、專項技術士三年。
執業證每滿四年須提出最近四年內的再訓練證明,沒回訓資格就失效,不是罰款而是直接不能掛名。
工地主任負現場施工管理(第 32 條),專任工程人員負技術簽證與品質審查(第 35 條),兩者資格與職責不同。
符合六款資格之一 → 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合格或取得甲級技術士證 → 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執業證。
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回訓課程時數辦理,名額有限建議到期前提早報名,避免空窗期掛名違法。
核對執業證姓名與現場負責人一致、發證未逾四年、有最近四年回訓證明,三者缺一資格就有問題。
走年資路徑(高中職畢業滿十年),或先考取營造工程管理甲級技術士證取得雙軌資格。
兩者擇一即可。已有甲級技術士證者可直接取證,無證者須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程序,視個人條件選最短路徑。
| 資格路徑 | 學歷要求 | 年資要求 | 備註 |
|---|---|---|---|
| 第一款 | 專科以上土木/建築/營建相關系科 | 畢業後 2 年 | 學歷最高、年資最短 |
| 第二款 | 職校土木/建築相關類科 | 畢業後 5 年 | 中間路徑 |
| 第三款 | 高中職以上畢業 | 畢業後 10 年 | 學歷門檻最低、年資最長 |
| 第四款 | 普考以上相關類科及格 | 及格後 2 年 | 考試取得 |
| 第五款 | 建築工程管理甲級或乙級技術士證 | 3 年 | 技術士證路徑 |
| 第六款 | 專業項目甲級或乙級技術士證 | 該專項 3 年 | 限專業營造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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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主任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評定合格,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執業證者,始得擔任: 一、專科以上學校土木、建築、營建、水利、環境或相關系、科畢業,並於畢業後有二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二、職業學校土木、建築或相關類科畢業,並於畢業後有五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三、高級中學或職業學校以上畢業,並於畢業後有十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四、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土木、建築或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於及格後有二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五、領有建築工程管理甲級技術士證或建築工程管理乙級技術士證,並有三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六、專業營造業,得以領有該項專業甲級技術士證或該項專業乙級技術士證,並有三年以上該項專業工程經驗者為之。 取得工地主任執業證者,每逾四年,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回訓證明,始得擔任營造業之工地主任。 本法施行前領有內政部與受委託學校會銜核發之工地主任訓練結業證書者,應取得前項回訓證明,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執業證後,始得擔任營造業之工地主任。 第一項工地主任之評定程序、基準及第二項回訓期程、課程、時數、實施方式、管理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工地主任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並另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合格或取得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技能檢定法令辦理之營造工程管理甲級技術士證,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工地主任執業證者,始得擔任: 一、專科以上學校土木、建築、營建、水利、環境或相關系、科畢業,並於畢業後有二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二、職業學校土木、建築或相關類科畢業,並於畢業後有五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三、高級中學或職業學校以上畢業,並於畢業後有十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四、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土木、建築或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於及格後有二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五、領有建築工程管理甲級技術士證或建築工程管理乙級技術士證,並有三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六、專業營造業,得以領有該項專業甲級技術士證或該項專業乙級技術士證,並有三年以上該項專業工程經驗者為之。 本法施行前符合前項第五款資格者,得經完成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時數之職業法規講習,領有結訓證書者,視同評定合格。 取得工地主任執業證者,每逾四年,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回訓證明,始得擔任營造業之工地主任。 本法施行前領有內政部與受委託學校會銜核發之工地主任訓練結業證書者,應取得前項回訓證明,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執業證後,始得擔任營造業之工地主任。 工地主任應於中央政府所在地組織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辦理營造業工地主任管理輔導及訓練服務等業務;工地主任應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營造業聘用工地主任,不必經工地主任公會同意。 第一項工地主任之評定程序、基準及第三項回訓期程、課程、時數、實施方式、管理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工地主任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並另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合格或取得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技能檢定法令辦理之營造工程管理甲級技術士證,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工地主任執業證者,始得擔任: 一、專科以上學校土木、建築、營建、水利、環境或相關系、科畢業,並於畢業後有二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二、職業學校土木、建築或相關類科畢業,並於畢業後有五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三、高級中學或職業學校以上畢業,並於畢業後有十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四、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土木、建築或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於及格後有二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五、領有建築工程管理甲級技術士證或建築工程管理乙級技術士證,並有三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六、專業營造業,得以領有該項專業甲級技術士證或該項專業乙級技術士證,並有三年以上該項專業工程經驗者為之。 本法施行前符合前項第五款資格者,得經完成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時數之職業法規講習,領有結訓證書者,視同評定合格。 取得工地主任執業證者,每逾四年,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回訓證明,始得擔任營造業之工地主任。 本法施行前領有內政部與受委託學校會銜核發之工地主任訓練結業證書者,應取得前項回訓證明,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執業證後,始得擔任營造業之工地主任。 工地主任應於中央政府所在地組織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辦理營造業工地主任管理輔導及訓練服務等業務;工地主任應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營造業聘用工地主任,不必經工地主任公會同意。 第一項工地主任之評定程序、基準及第三項回訓期程、課程、時數、實施方式、管理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第五項修正為「工地主任應於中央政府所在地組織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辦理營造業工地主任管理輔導及訓練服務等業務;工地主任應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營造業聘用工地主任,不必經工地主任公會同意。」,其餘照原條文。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第五項修正為「工地主任應於中央政府所在地組織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辦理營造業工地主任管理輔導及訓練服務等業務;工地主任應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營造業聘用工地主任,不必經工地主任公會同意。」,其餘照原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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