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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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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營造業之工地主任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 一、依施工計畫書執行按圖施工。 二、按日填報施工日誌。 三、工地之人員、機具及材料等管理。 四、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事項之督導、公共環境與安全之維護及其他工地行政事務。 五、工地遇緊急異常狀況之通報。 六、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2. 2.營造業承攬之工程,免依第三十條規定置工地主任者,前項工作,應由專任工程人員或指定專人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營造業法第32條明定工地主任六項法定職責,核心為按圖施工與按日填報施工日誌,工程出事時施工日誌是釐清責任的第一份證據。

Q · 工地主任到底要負責哪些事?

工地主任有六項法定職責,施工日誌是核心

依營造業法第32條,工地主任有六項法定職責:一、依施工計畫書按圖施工;二、按日填報施工日誌;三、管理工地人員、機具及材料;四、督導工地勞工安全衛生、維護公共環境與安全及處理行政事務;五、緊急異常狀況通報;六、其他法令規定事項。免設工地主任之小型工程,這些工作由專任工程人員或指定專人承接,責任不會消失。

白話解讀

工地主任每天要做的那件看似無聊的事,按日填報施工日誌,其實是整個工程出事時最關鍵的證據鏈。第32條列了工地主任六項法定職責:按圖施工、填施工日誌、管人管機具管材料、督導勞安與公共安全、緊急狀況通報、其他法定事項。你以為這只是公司內部的工作分配?不是,這是法律課予的義務。哪天工地塌了、工人傷了、鄰房裂了,檢調第一個調的就是施工日誌有沒有按日填、緊急狀況有沒有依規通報。日誌寫得實在,是工地主任自保的護身符;日誌造假或事後補寫被識破,反而變成究責的鐵證。

法律定性

營造業法第32條為工地主任職責之列舉性規範,明定工地主任在施工現場須承擔按圖施工、按日填報施工日誌、人員機具材料管理、勞工安全衛生督導、緊急狀況通報等六項法定義務,並以第二項處理免設工地主任工程之責任承接,構成台灣營建工地現場管理與責任歸屬的核心依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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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工地主任沒做好這些事,可以罰他嗎?

可以。工地主任違反第32條各款職責,主管機關得依營造業法罰則章按情節予以警告或一定期間停止執行職務之處分。對受害的鄰居或業主而言,主任違反職責的事實本身就是民事求償中證明對方有過失的有力材料,行政處分紀錄可調來當證據。

Q2小工程沒有工地主任,這些事誰負責?

依第32條第2項,免依第30條設置工地主任的工程,這六項工作要由專任工程人員或營造業指定的專人辦理。責任不會因為沒有主任就消失,只是換人扛。發生爭議時先確認這個工程依法該不該設主任、實際有沒有指定專人,配置不清楚本身就是對方的破綻。

Q3施工日誌真的有法律效力嗎?只是工地內部紀錄吧?

有。按日填報施工日誌是第32條第2款明定的法定職責,它是還原施工過程的第一手證據,工程爭議、職災與鄰損訴訟都倚賴它認定事實。日誌最怕空白與事後補寫,鑑定人一比對筆跡、墨色與內容連貫性就看得出來,補寫不實反而成為對填寫者不利的證據。

Q4工地主任六項職責有哪些?

按圖施工、按日填報施工日誌、人員機具材料管理、勞安督導與公共安全維護、緊急異常通報、其他法令事項。

Q5施工日誌是什麼?有法律效力嗎?

第32條第2款明定按日填報的法定文件,是還原施工過程的第一手證據,工程爭議、職災、鄰損訴訟都倚賴它認定事實。

Q6什麼工程要設工地主任?

依第30條,承攬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施工期間應於工地置工地主任。

Q7工地主任和專任工程人員差在哪?

工地主任管現場執行(第32條),專任工程人員管技術查核與簽認(第35條),分工不同責任不同。

Q8工地主任要怎麼填施工日誌才不會出事?

每日據實當天填載,記錄進度、人機料與異常,絕不留白或事後補寫,必要時拍照存證對應。

Q9鄰房裂了怎麼調對方的施工日誌?

以存證信函書面要求調閱,或向法院聲請證據保全,趁對方修飾前固定日誌與通報紀錄。

Q10工地主任違反職責會被罰多少?

得依營造業法罰則章按情節警告或一定期間停止執行職務,實際金額與處分以現行法為準。

Q11怎麼證明工地主任沒盡職責?

比對施工日誌記載與現場實況、確認緊急狀況有無依第5款通報及通報時點,搭配鑑定報告。

Q12工地主任職責 vs 專任工程人員職責哪個管現場?

工地主任管現場執行與日誌,專任工程人員管技術查核與簽認,現場第一線責任在工地主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建設業法 第26条(主任技術者・監理技術者の現場設置義務)
韓國건설산업기본법 제40조(건설기술인의 현장 배치 의무)
德國Musterbauordnung (MBO) § 56(Bauleiter/工地負責人之職責)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20113 制定)

營造業之工地主任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   一、依施工計畫書執行按圖施工。   二、按日填報施工日誌。   三、工地之人員、機具及材料等管理。   四、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事項之督導、公共環境與安全之維護及其他工地行政事務。   五、工地遇緊急異常狀況之通報。   六、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營造業承攬之工程,免依第三十條規定置工地主任者,前項工作,應由專任工程人員或指定專人為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營造業工地主任之職責。   二、第二項明定免置工地主任之專業營造業,應指派專任工程人員處理本條第一項各款事項。

(0920113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營造業工地主任之職責。   二、第二項明定免置工地主任之專業營造業,應指派專任工程人員處理本條第一項各款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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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造業法第 32 條規定:「營造業之工地主任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 一、依施工計畫書執行按圖施工。 二、按日填報施工日誌。 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造業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營造業法第 3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