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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人員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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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
第 3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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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營造業之工地主任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 一、依施工計畫書執行按圖施工。 二、按日填報施工日誌。 三、工地之人員、機具及材料等管理。 四、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事項之督導、公共環境與安全之維護及其他工地行政事務。 五、工地遇緊急異常狀況之通報。 六、其他依
法令
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營造業
承攬
之工程,免依
第三十條
規定置工地主任者,前項工作,應由專任工程人員或指定專人為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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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分類及許可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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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承攬契約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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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人員之設置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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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監督及管理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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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公會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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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輔導及獎勵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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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罰則 §52
開新分頁
第 九 章 附則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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