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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人員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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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
第 3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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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
承攬
之工程,其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一定種類、比率或人數之技術士。
前項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及應置技術士之種類、比率或人數,由中央
主管機關
會同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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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分類及許可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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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承攬契約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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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人員之設置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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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監督及管理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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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公會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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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輔導及獎勵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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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罰則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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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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