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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營造業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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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營造業承攬之工程,其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一定種類、比率或人數之技術士。
  2. 2.前項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及應置技術士之種類、比率或人數,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營造業法第 33 條規定,承攬工程的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配置一定種類、比率或人數的合格技術士,具體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

Q · 工地有工人在做就好,為什麼還要配技術士?

特定專業施工項目法律強制配技術士

依營造業法第 33 條,工地有工人施作並不等於合規。對於「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法律強制要求配置一定種類、比率或人數的合格技術士,具體哪些項目、配哪種、配幾個,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訂定標準表。配置不足,該項目的施工合規性即有瑕疵。

白話解讀

營造工程裡有一些特定的施工項目,法律規定現場必須配置一定種類、比率或人數的技術士,這件事很多發包的業主完全不知道。你以為工地有工人在做就好,但某些專業項目,沒有依規定配置合格技術士去做,這個工程的施工品質從根上就有合規瑕疵。第33條本身只是個框架,真正的細節,哪些施工項目、要配哪種技術士、配幾個或多少比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勞動主管機關另訂標準。對發包方來說,這條是你驗收時可以追問的一個冷門但有力的點:這個項目依規定該配技術士,你的技術士在哪?

法律定性

營造業法第 33 條為技術士配置的框架性規定,要求營造業承攬工程中的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必須配置一定種類、比率或人數之合格技術士;至於具體適用項目與配置數量比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另訂標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發包的工程,怎麼知道哪些項目一定要配技術士?

依第33條第2項,專業工程的特定施工項目、應置技術士的種類、比率或人數,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勞動主管機關訂定標準。可查詢營建主管機關公告的技術士配置標準對照表。內行人提示:這張表是冷門資訊,多數業主不知道它存在,驗收時拿著它逐項核對,營造商會立刻知道你是懂行的人。

Q2技術士沒配足,工程算違法嗎?

應置而未置足法定技術士,屬於違反第33條的配置義務,主管機關得依法處置,工程的合規性也有瑕疵。內行人提示:對業主而言,重點不只是罰營造商,而是這個配置缺失能成為你日後主張工程品質有問題、要求減價或賠償的客觀依據,比空口說品質不好有力得多。

Q3營造業法第 33 條是什麼?

技術士配置的框架規定,要求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配置法定種類、比率或人數的合格技術士,具體標準授權主管機關另訂。

Q4技術士是什麼?

依職業訓練法經技能檢定合格、取得技術士證的人員,在工地依專長進行施工操作或品質控管。

Q5什麼叫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

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專業性或風險較高、須配置法定技術士的施工項目,列於官方配置標準表。

Q6技術士、工地主任、專任工程人員差在哪?

技術士負責現場專業操作與品控、工地主任負責現場整體管理、專任工程人員負責技術把關與簽證,三者層級不同。

Q7技術士配置標準表怎麼查?

查詢『營造業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之技術士種類比率或人數標準』及營建主管機關公告,逐項核對。

Q8驗收時怎麼確認技術士配足?

先查標準表算出應置種類與人數,再要求營造商出示技術士證與在場人數證明,配不足當場記為缺失。

Q9發現配置不足怎麼追責?

書面要求改正並留證,衍生品質瑕疵時以配置違規作為主張減價或賠償的客觀依據。

Q10把配置義務寫進契約怎麼寫?

於議約時載明『特定施工項目應依法配置技術士並提供證照』,將舉證與違約責任前移到營造商。

Q11技術士 vs 工地主任 哪個一定要配?

看工程性質:含特定施工項目須配技術士(第33條);達一定金額或規模工程須置工地主任(第30條),兩者依條件分別判斷。

Q12技術士配置 vs 專任工程人員配置差在哪?

技術士是現場操作與品控人力(第33條),專任工程人員是技術把關與簽證人力(第34、35條),職責層級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主要職責法源資格依據
技術士現場專業施工操作與品質控管營造業法第 29、33 條技能檢定取得技術士證
工地主任工地現場整體管理(按圖施工、進度、安全等)營造業法第 30、31、32 條符合學經歷並評定合格或具相當技術士證
專任工程人員工程技術把關、施工計畫審查與簽證營造業法第 34、35 條建築師或相關科技師、技師資格

主要職責

技術士
現場專業施工操作與品質控管
工地主任
工地現場整體管理(按圖施工、進度、安全等)
專任工程人員
工程技術把關、施工計畫審查與簽證

法源

技術士
營造業法第 29、33 條
工地主任
營造業法第 30、31、32 條
專任工程人員
營造業法第 34、35 條

資格依據

技術士
技能檢定取得技術士證
工地主任
符合學經歷並評定合格或具相當技術士證
專任工程人員
建築師或相關科技師、技師資格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建設業法(主任技術者・監理技術者の配置義務)
韓國건설기술 진흥법(건설기술인 배치 의무)
中國建筑法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相关规定(专业技术人员配备)
德國Handwerksordnung(Meisterpflicht im Bauhandwerk)
美國州別承包商執照制度(contractor licensing,依各州規定)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20113 制定)

營造業承攬之工程,其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一定種類、比率或人數之技術士。   前項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及應置技術士之種類、比率或人數,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提升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之品質,第一項明定營造業專業工程項目應置技術士。   二、第二項規定置技術士之專業工程項目及技術士之一定種類、比率或人數,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 承攬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920113 制定)

一、為提升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之品質,第一項明定營造業專業工程項目應置技術士。   二、第二項規定置技術士之專業工程項目及技術士之一定種類、比率或人數,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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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造業法第 33 條規定:「營造業承攬之工程,其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一定種類、比率或人數之技術士。前項專業工程特定施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造業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營造業法第 3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