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營造業法第 9 條規定專業營造業須置專任工程人員並達一定資本額,標準由內政部按各專業工程項目分別公告。
Q · 開專業營造業需要什麼條件?
要一名專任工程人員加上達標資本額
依營造業法第 9 條,專業營造業有兩道法定門檻:第一,置符合所登記專業工程項目規定的專任工程人員(通常是技師,且須專任,不得兼掛他公司);第二,資本額達一定金額以上。登記二項以上專業工程項目時,資本額以金額較高的那一項為準,不是相加。資歷、人數與金額標準由內政部按各專業工程項目分別公告,登記前須查最新版本,不可沿用同業舊數字。
營造業不是只有一種。法律把它切成三類:綜合營造業什麼都能做,土木包工業做小工程,而專業營造業是只在某一個專門領域(鋼構、模板、擋土支撐、防水、地質改良這類)接案的精兵。第9條就是進入這個精兵俱樂部的兩道門檻:你得養一個夠格的專任工程人員(通常是技師),還得備妥一定的資本額。關鍵在第二項那句不起眼的話:這兩個門檻不是寫死在法律裡,而是授權內政部按每個專業項目分別定。意思是鋼構和模板的資本額可能差好幾倍,你想登記哪一項,先去查那一項的最新公告,別拿別人的數字套自己。想登記兩項以上?資本額以較高那項為準,不是兩項相加。
營造業法第 9 條規定專業營造業的兩項法定設立要件:一是置符合各專業工程項目規定之專任工程人員,二是達一定金額以上之資本額;登記二項以上專業工程項目者,資本額以金額較高者為準。前述資歷、人數與金額標準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按各專業工程項目分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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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專業營造業的鐵門檻是置一名符合該專業工程項目的專任工程人員(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通常是技師,而且必須專任,不能同時掛在別家。資本額也要達到內政部按模板工程訂定的金額。很多人卡在養技師的成本,實務上會先評估該項目技師薪資是否負擔得起,再決定要不要登記這一項。
不是。第 9 條第 1 項第 2 款明定,登記二項以上者資本額以金額較高者為準,不是相加。若鋼構要求高、模板要求低,備齊鋼構那一項即涵蓋。這代表多登記一個低門檻項目幾乎不增加資本壓力,有業者會策略性多掛幾項擴大承攬範圍,前提是每一項的專任工程人員與能力要求都要真的滿足。
法條故意不寫死。第 9 條第 2 項把資本額與專任工程人員資歷、人數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按各專業工程項目分別訂定,要查的是內政部最新公告或營造業法施行細則,不是法條本身。這些金額會隨政策調整,登記前務必確認最新版本,拿舊數字備款被退件的案例很常見。
依營造業法第 9 條,須置符合所登記專業工程項目的專任工程人員,並達一定金額以上資本額,標準由內政部分別公告。
繼續性受僱、專責工程技術事項的合格人員(通常是技師),須專任、不得為定期契約、不得兼任其他營造業職務(第 34 條)。
綜合營造業(第 7 條)分甲乙丙三等綜理營繕工程;專業營造業(第 9 條)只在第 8 條所列特定專業項目接案。
依第 8 條,包含鋼構、擋土支撐及土方、模板、預力、帷幕牆、庭園景觀、地下管線、防水、環境保護等。
確定專業工程項目 → 查內政部最新資本額與技師標準 → 覓得專任技師 → 備齊資本額 →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領證、入公會。
不是相加。依第 9 條第 1 項第 2 款,以兩項中金額較高者為準。
查內政部按各專業工程項目公告的最新金額或營造業法施行細則,不在法條本身,勿沿用同業舊數字。
立即啟動補人並盯緊主管機關限期補正期限,確認新人資歷符合該項目要求,保留人事財務文件證明積極補正。
只專精單一領域(如鋼構、防水)選專業營造業門檻較聚焦;要綜理整體營繕工程選綜合營造業,但人員與資本門檻更高。
| 類型 | 法源 | 核心人員門檻 | 資本額 | 承攬範圍 |
|---|---|---|---|---|
| 綜合營造業 | 第 7 條 | 土木/水利/測量/環工/建築等專任工程人員,分甲乙丙三等 | 按甲乙丙等級分定 | 綜理營繕工程之施工 |
| 專業營造業 | 第 9 條 | 符合各專業工程項目規定之專任工程人員 | 按各專業工程項目分定,登記多項以較高者為準 | 第 8 條所列特定專業工程項目 |
| 土木包工業 | 第 10 條 | 負責人具三年以上土木建築施工經驗 | 一定金額以上(門檻較低) | 限額以內之小型綜合營繕工程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專業營造業應具下列條件: 一、置符合各專業工程項目規定之專任工程人員。 二、資本額在一定金額以上;選擇登記二項以上專業工程項目者,其資本額以金額較高者為準。 前項第一款專任工程人員之資歷、人數及第二款之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分別按各專業工程項目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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