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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多數各自獨立使用之建築物、公寓大廈,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者,其管理及組織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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