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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管理規則 第 2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營造業因專任工程人員離職或因故無法執行業務,或有第三十八條但書規定情形者,其已施工而未完成之工程,得委由符合營造業原登記等級、類別、資歷及技師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技師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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