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因專任工程人員離職或因故無法執行業務,或有第三十八條但書規定情形者,其已施工而未完成之工程,得委由符合營造業原登記等級、類別、資歷及技師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技師擔任。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