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因專任工程人員離職或因故無法執行業務,或有第三十八條但書規定情形者,其已施工而未完成之工程,得委由符合營造業原登記等級、類別、資歷及技師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技師擔任。
營造業管理規則第20-1條允許營造業在專任工程人員離職、無法執行業務或符合營造業法第38條但書規定情形時,可委託符合營造業原登記等級、類別、資歷以及技師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的技師擔任未完成工程的工作。该规定允许營造業在特定情况下委託符合要求的技師继续进行施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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