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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管理規則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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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因專任工程人員離職或因故無法執行業務,或有第三十八條但書規定情形者,其已施工而未完成之工程,得委由符合營造業原登記等級、類別、資歷及技師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技師擔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營造業管理規則第20-1條允許營造業在專任工程人員離職、無法執行業務或符合營造業法第38條但書規定情形時,可委託符合營造業原登記等級、類別、資歷以及技師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的技師擔任未完成工程的工作。该规定允许營造業在特定情况下委託符合要求的技師继续进行施工工作。

  • 第三十八條但書條文
  •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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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造業管理規則第 20-1 條規定:「營造業因專任工程人員離職或因故無法執行業務,或有第三十八條但書規定情形者,其已施工而未完成之工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造業管理規則第 2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