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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管理規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專任工程人員離職時,營造業應於一個月前報請原登記主管機關備,並以核備之日為生效日期。 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離職後,其負責人未在三個月內依規定聘用繼任專任工程人員者,原登記主管機關得令其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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