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任工程人員離職時,營造業應於一個月前報請原登記主管機關核備,並以核備之日為生效日期。 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離職後,其負責人未在三個月內依規定聘用繼任專任工程人員者,原登記主管機關得令其停業。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