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負承攬工程之施工責任,並應於開工、竣工報告單及申請查驗單上簽名並蓋章。
根據營造業管理規則第19條的規定,營造業的專任工程人員在承攬工程時負有施工責任。此外,在工程的開工、竣工報告單以及申請查驗單上,專任工程人員需要簽名並蓋章。 舉例說明,假設有一個營造公司要進行一個建築工程,該工程由一位專任工程人員負責。在該工程的開工階段,專任工程人員需要在開工報告單上簽名並蓋章,以確認他對該工程的負責。同樣地,在竣工階段,他也需在竣工報告單上簽名並蓋章,以表明他已完成工程。此外,如果該工程需要進行查驗,專任工程人員也需要在申請查驗單上簽名並蓋章,以提交相關文件並進行相應的程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