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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管理規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以定期契約勞工、公務員或開業之建築師任之,並不得再依技師法第六條規定執行其他業務或兼任其他營造業之職務。 公營事業機構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得由其具有公務員身分並符合第七條至第九條專任工程人員資格之現職人員任之。 營造業應保存專任工程人員之差勤工作紀錄,主管機關隨時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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