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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管理規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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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以定期契約勞工、公務員或開業之建築師任之,並不得再依技師法第六條規定執行其他業務或兼任其他營造業之職務。 公營事業機構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得由其具有公務員身分並符合第七條至第九條專任工程人員資格之現職人員任之。 營造業應保存專任工程人員之差勤工作紀錄,主管機關隨時查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造業管理規則第18條的規定,營造業的專任工程人員應為持續從業人員,不得以定期契約勞工、公務員或營業中的建築師擔任,也不得從事其他業務或兼職於其他營造業。對於公營事業機構的營造業,其專任工程人員可以由擁有公務員身份且符合第七條至第九條專任工程人員資格的現職人員擔任。此外,營造業也應該保留專任工程人員差勤工作紀錄,以供主管機關隨時查核。

  • 第六條條文
  • 第七條至第九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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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造業管理規則第 18 條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以定期契約勞工、公務員或開業之建築師任之,並不得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造業管理規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