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之負責人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合夥人、董事、監察人、經理、專任工程人員。
根據營造業管理規則第17條的規定,營造業的負責人不得同時身兼其他營造業的負責人、合夥人、董事、監察人、經理、專任工程人員等職位。這意味著營造業的負責人在同一時間內不能在多家營造業擔任以上所提到的職位。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營造業的管理者能全心全意地管理其所負責的業務,以確保施工品質和安全。一個違反這項規定的案例是,如果一個營造業的負責人同時兼任另一家營造業的董事,這就違反了營造業管理規則第17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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