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應按其登記等級依下列承攬限額辦理: 一、丙等營造業承攬新台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下之工程。 二、乙等營造業承攬新台幣七千五百萬元以下之工程。 三、甲等營造業承攬工程金額不受限制。 主辦工程機關得視工程性質需要,限制前項第一款之丙等營造業應置有技師或建築師,始得參加投標承攬工程。
根據營造業管理規則第16條,營造業應按照其登記等級來限制承攬工程的金額。具體限額如下: 1. 丙等營造業可以承攬新台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的工程。 2. 乙等營造業可以承攬新台幣七千五百萬元以下的工程。 3. 甲等營造業則可以承攬任何金額的工程。 主辦工程機關可以根據工程的性質需要限制第一款中所述的丙等營造業,要求其擁有技師或建築師的資格,才能參加投標並承攬工程。 參考資料: - 營造業法條全文(104年1月10日修正公布) - 營造業管理規則全文(經濟部建築及城市環境研究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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