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管理規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營造業應按其登記等級依下列承攬限額辦理: 一、丙等營造業承攬新台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下之工程。 二、乙等營造業承攬新台幣七千五百萬元以下之工程。 三、甲等營造業承攬工程金額不受限制。 主辦工程機關得視工程性質需要,限制前項第一款之丙等營造業應置有技師或建築師,始得參加投標承攬工程。
營造業應按其登記等級依下列承攬限額辦理: 一、丙等營造業承攬新台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下之工程。 二、乙等營造業承攬新台幣七千五百萬元以下之工程。 三、甲等營造業承攬工程金額不受限制。 主辦工程機關得視工程性質需要,限制前項第一款之丙等營造業應置有技師或建築師,始得參加投標承攬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