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主管機關核發或補發營造業登記證冊時,得收取證、冊費,變更登記時減半收取,其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前項證、冊費之收取及支用,應依預算程序辦理之。
根據營造業管理規則第15條,營造業主管機關核發或補發營造業登記證冊時,可以收取證、冊費,而且在變更登記時,費用可以減半收取。具體的金額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另外,前項所收取的證、冊費須按照預算程序進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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