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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管理規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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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主管機關發或補發營造業登記證冊時,得收取證、冊費,變更登記時減半收取,其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前項證、冊費之收取及支用,應依預算程序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造業管理規則第15條,營造業主管機關核發或補發營造業登記證冊時,可以收取證、冊費,而且在變更登記時,費用可以減半收取。具體的金額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另外,前項所收取的證、冊費須按照預算程序進行使用。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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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造業管理規則第 15 條規定:「營造業主管機關核發或補發營造業登記證冊時,得收取證、冊費,變更登記時減半收取,其金額由中央主管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造業管理規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