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登記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營造業名稱及地址。 二、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及住址。 三、專任工程人員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及履歷。 四、內部組織。 五、資本分析。 六、業務範圍。 七、營造業及其負責人之印鑑。 八、專任工程人員之簽名及印鑑。
營造業管理規則第14條規定了營造業登記申請書應該載明的事項,包括營造業的名稱和地址、負責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和住址、專任工程人員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和履歷、內部組織、資本分析、業務範圍、營造業和負責人的印鑑,以及專任工程人員的簽名和印鑑。營造業登記申請書是營造業取得營造業登記證書的重要文件,其中包含了營造業所需的基本資訊和相關人員的身份證明,以便主管機關核准和管理營造業的相關事項。 參考資料:營造業管理規則 (2014年9月10日修正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