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申請登記時,應備營造業登記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證件: 一、依前條所定計算資本額之證明文件。 二、專任工程人員手冊。 三、承攬工程手冊。 四、與計算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額有關之起造人竣工驗收證明及繳納營業稅之證件。 依第七條規定申請登記者,免繳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證件。
營造業管理規則第13條規定了營造業申請登記時應備的證件。根據該條規定,申請人應備齊營造業登記申請書,並附上依前一條所定計算資本額的證明文件、專任工程人員手冊、承攬工程手冊以及與計算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額相關的起造人竣工驗收證明及繳納營業稅的證件。根據第七條的規定,符合該條規定的申請人可以免附第三款和第四款所規定的證件。 參考資料:營造業管理規則(最新修訂日期未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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