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管理規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營造業申請登記時,應備營造業登記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證件: 一、依前條所定計算資本額之證明文件。 二、專任工程人員手冊。 三、承攬工程手冊。 四、與計算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額有關之起造人竣工驗收證明及繳納營業稅之證件。 依第七條規定申請登記者,免繳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證件。
營造業申請登記時,應備營造業登記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證件: 一、依前條所定計算資本額之證明文件。 二、專任工程人員手冊。 三、承攬工程手冊。 四、與計算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額有關之起造人竣工驗收證明及繳納營業稅之證件。 依第七條規定申請登記者,免繳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