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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管理規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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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所承攬之工程,其主要部分應自行負責施工,不得轉包。但專業工程部分得分包有關之專業廠商承辦,並在施工前將分包合約副本送起造人。 前項分包工程之包價,得計入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營造業管理規則第22條規定,營造業所承攬的工程,其主要部分應由承攬商自行負責施工,不得轉包。然而,專業工程部分可以由相關的專業廠商分包承辦,並且在施工前需要提供分包合約的副本給起造人。此外,分包工程的包價可以計入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額的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和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的金額。 根據營造業管理規則第22條,營造業的承攬商不得轉包工程的主要部分,但可以將專業工程部分交給相關的專業廠商承辦。分包合約需要在施工之前提交給起造人。此外,分包工程的包價可以計算到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額中。 範例:例如,如果承攬商負責修建一個大型建築項目,整個建築的施工和監督工作都由承攬商完成,但是電力系統的部分可能由專業廠商分包來負責。在這種情況下,根據營造業管理規則第22條,承攬商不得將整個建築項目轉包,但可以將電力系統的部分分包給專業廠商。承攬商需要在施工之前提供分包合約的副本給起造人,並且分包工程的包價可以計入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額中。

  • 承攬名詞
  • 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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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造業管理規則第 22 條規定:「營造業所承攬之工程,其主要部分應自行負責施工,不得轉包。但專業工程部分得分包有關之專業廠商承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造業管理規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