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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管理規則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營造業所承攬之工程,其主要部分應自行負責施工,不得轉包。但專業工程部分得分包有關之專業廠商承辦,並在施工前將分包合約副本送起造人。 前項分包工程之包價,得計入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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