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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管理規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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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於承攬工程時,應將該工程登記於承攬工程手冊,由起造人簽章證明;並於工程竣工後,檢同工程合約、竣工證件及承攬工程手冊,送交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予以登記,加蓋印章後發還。 前項竣工證件,係指建築物使用執照或由起造人出具之竣工驗收證明文件。 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承攬分包之營造業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造業管理規則第25條的規定,營造業在承攬工程時,應將該工程登記在承攬工程手冊上,並經起造人簽章證明。工程完成後,應檢附工程合約、竣工證件和承攬工程手冊,送交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進行登記,並加蓋印章後發還。 根據參考資料《營造業登記指引手冊》,營造業管理規則第25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營造業在承攬工程的過程中,能有效地登記工程相關資訊,並在工程完成後進行登記核准。該條規定了承攬工程手冊的重要性,以及工程竣工後的登記程序。 例如,在一個建築工程完成後,營造業應將工程合約、竣工證件等相關資料整理好,並與承攬工程手冊一同提交給工程所在地的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會根據這些資料進行登記審核,確認工程已完成並符合相關規定後,會加蓋印章並將文件發還給營造業。這樣的登記程序能夠提供相關單位和公眾對工程的可追溯性和透明度,並有助於確保工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 承攬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使用執照名詞
  • 第二十二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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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造業管理規則第 25 條規定:「營造業於承攬工程時,應將該工程登記於承攬工程手冊,由起造人簽章證明;並於工程竣工後,檢同工程合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造業管理規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