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管理規則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營造業於承攬工程時,應將該工程登記於承攬工程手冊,由起造人簽章證明;並於工程竣工後,檢同工程合約、竣工證件及承攬工程手冊,送交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予以登記,加蓋印章後發還。 前項竣工證件,係指建築物使用執照或由起造人出具之竣工驗收證明文件。 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承攬分包之營造業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營造業於承攬工程時,應將該工程登記於承攬工程手冊,由起造人簽章證明;並於工程竣工後,檢同工程合約、竣工證件及承攬工程手冊,送交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予以登記,加蓋印章後發還。 前項竣工證件,係指建築物使用執照或由起造人出具之竣工驗收證明文件。 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承攬分包之營造業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