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於承攬工程時,應將該工程登記於承攬工程手冊,由起造人簽章證明;並於工程竣工後,檢同工程合約、竣工證件及承攬工程手冊,送交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予以登記,加蓋印章後發還。 前項竣工證件,係指建築物使用執照或由起造人出具之竣工驗收證明文件。 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承攬分包之營造業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根據營造業管理規則第25條的規定,營造業在承攬工程時,應將該工程登記在承攬工程手冊上,並經起造人簽章證明。工程完成後,應檢附工程合約、竣工證件和承攬工程手冊,送交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進行登記,並加蓋印章後發還。 根據參考資料《營造業登記指引手冊》,營造業管理規則第25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營造業在承攬工程的過程中,能有效地登記工程相關資訊,並在工程完成後進行登記核准。該條規定了承攬工程手冊的重要性,以及工程竣工後的登記程序。 例如,在一個建築工程完成後,營造業應將工程合約、竣工證件等相關資料整理好,並與承攬工程手冊一同提交給工程所在地的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會根據這些資料進行登記審核,確認工程已完成並符合相關規定後,會加蓋印章並將文件發還給營造業。這樣的登記程序能夠提供相關單位和公眾對工程的可追溯性和透明度,並有助於確保工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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