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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營造業管理規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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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造人或監造人於營造業承攬工程後,發現營造業有違反法令情事或不如約施工時,得報請中央、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之。中央、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亦得隨時向起造人查詢營造業施工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造業管理規則第24條,起造人或監造人在營造業承攬工程後,如果發現營造業有違反法令情事或不如約施工的情況,可以報請中央、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同樣地,中央、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也可以隨時向起造人查詢營造業的施工情形。 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營造業在施工過程中遵守法令,並按照約定進行施工。如果起造人或監造人發現有違反法令的情況,他們有責任向主管機關報告並尋求處理,以確保工程符合法規要求。同樣地,主管機關也有權主動查詢營造業的施工情況,以確保合約的履行和法令的遵守。 以最新資料為例,我們可以參考營造業管理規則修正案(經濟部採購暨營建中心公告)公告日期:110年9月1日,文件編號:經甲採字第11006889030號,該公告針對營造業管理規則進行了修正。在修正後的版本中,對於第24條的規定並沒有變動,仍然要求起造人或監造人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因此,根據最新的營造業管理規則修正案,營造業的起造人或監造人在發現違反法令情事或不如約施工時,仍然可以依據第24條的規定報請中央、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而主管機關也可以對營造業的施工情況進行查詢。

  • 承攬名詞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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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造業管理規則第 24 條規定:「起造人或監造人於營造業承攬工程後,發現營造業有違反法令情事或不如約施工時,得報請中央、直轄市或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造業管理規則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