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造人或監造人於營造業承攬工程後,發現營造業有違反法令情事或不如約施工時,得報請中央、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之。中央、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亦得隨時向起造人查詢營造業施工情形。
根據營造業管理規則第24條,起造人或監造人在營造業承攬工程後,如果發現營造業有違反法令情事或不如約施工的情況,可以報請中央、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同樣地,中央、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也可以隨時向起造人查詢營造業的施工情形。 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營造業在施工過程中遵守法令,並按照約定進行施工。如果起造人或監造人發現有違反法令的情況,他們有責任向主管機關報告並尋求處理,以確保工程符合法規要求。同樣地,主管機關也有權主動查詢營造業的施工情況,以確保合約的履行和法令的遵守。 以最新資料為例,我們可以參考營造業管理規則修正案(經濟部採購暨營建中心公告)公告日期:110年9月1日,文件編號:經甲採字第11006889030號,該公告針對營造業管理規則進行了修正。在修正後的版本中,對於第24條的規定並沒有變動,仍然要求起造人或監造人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因此,根據最新的營造業管理規則修正案,營造業的起造人或監造人在發現違反法令情事或不如約施工時,仍然可以依據第24條的規定報請中央、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而主管機關也可以對營造業的施工情況進行查詢。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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